重特大火災事故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的

時間 2022-09-24 11:26:01

1樓:老老廳

根據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辦公廳公傳發[2007]245號《關於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檔案規定,為貫徹執行***4月6日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令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條例》),按照《條例》要求做好有關火災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依據《條例》有關規定對火災等級標準調整如下:一、火災等級增加為四個等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二、根據《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的等級標準分別為:

1、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新的火災等級標準從2007年6月1日起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的等級標準分別為: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特大安全事故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3樓:環球網校

依據***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令493號)中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消防部門將火災分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4個等級。

(1)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注意】「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火災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4樓:準國女神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

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

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係。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因火災產生的民事糾紛往往以此為依據,使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上產生了確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狀態的效力。

由於現役部隊特殊的管理體制和頻繁的流動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始終難如人願。

再加上目前火災原因調查從業人員數量少(全國約3000人左右),任務重(全國僅2005年第一季度就發生火災98280起),裝備差(基層組織幾乎沒裝備任何技術裝置),專業機構少(全國僅有四所專業的消防科研所。

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災調查為主),而且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僅有四種責任分類,連每種責任的定義都沒有),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不容樂觀,嚴重滯後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

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性質的認識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著眼於其主體的特殊性和科學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樣,是一種技術鑑定,不是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而部分法律界人士著眼於主體的行政主體資格和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這種分歧反映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的行政訴訟,部分法院受理並作出判決,部分法院以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們必須肯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是一種技術鑑定,而是一種行政行為。《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依此授權,公安消防機構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原因、火災損失等調查情況,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因此進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

所以,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哪種行政行為,在回答此問題前,我們必須先弄清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物件以及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顧名思義,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的是責任人是誰和其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責任在通常意義上有三種含義,第一是「義務」,第二是「過錯」、「譴責」,第三是「處罰」、「後果」。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義,即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否定性後果。

5樓:穎灬彥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調查人員應當根據調查需要,對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熟悉**場所、部位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在進行判斷。

原火災事故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原因認定正確的,複核機構應當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原火災事故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機構應當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複核認定或者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並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

(一)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結果公正的;

(三)認定行為存在明顯不當,或者**原因認定錯誤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樓:金果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的是責任人是誰和其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責任在通常意

義上有三種含義,第一是「義務」,第二是「過錯」、「譴責」,第三是「處罰」、「後果」。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義,即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否定性後果。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

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

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係。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特重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到底如何界定?

7樓:匿名使用者

1、特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簡稱特大事故,在中國,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特重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就類似上面的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又細分為以下幾種:

(1)生產安全事故

(2)鐵路事故:鐵路交通事故,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3)火災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

(5)職業健康事故

(6)環境汙染事件

(7)特種裝置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法律責任:

1.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重特大火災事故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的

根據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辦公廳公傳發 2007 245號 關於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 檔案規定,為貫徹執行 4月6日頒布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令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 條例 按照 條例 要求做好有關火災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依據 條例 有關規定對火災等級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