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會傳喚嫌疑人嗎,立案馬上抓人嗎?我朋友立案了。但是沒抓人,都有什麼可能啊?

時間 2022-09-19 23:35:57

1樓:華律網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立案後必須傳喚嫌疑人,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

立案馬上抓人嗎?我朋友立案了。但是沒抓人,都有什麼可能啊?

3樓:搞雷老慕

立案後是否馬上抓人,要視情而定。你朋友被立案偵查,但還沒抓人,肯定是證據不足,公安機關還未獲取關鍵證據。估計他們在獲取外圍證據後,會直接找你朋友的。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當獲取證據不夠充分時,可能對你朋友先採取拘傳,這是最輕的一種強制措施,即強制到案接受訊問,其持續時間12小時。結束後可能放人,也可能被取保候審或者刑拘。

二、當獲取證據充分時,就會直接抓人,即被取保候審或者刑拘。

當然,如果經查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達不到追訴標準,或者已過了追訴期的,會撤銷案件。這時,就真正沒事了。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立案,只代表公安機關認為有刑事犯罪的可能,主要目的是偵察案情。

如有需要,公安機關報檢察院批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公安機關立案後,會調查,如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掌握了證據,可以對其傳喚,如沒有證據是不能傳喚的。

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可摧問辦公單位案件進度,投訴是不起任何作用的。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5樓:

立案後不一定會馬上抓人,有時為了辦案需要,立案後可以採取初查和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取證,待查明基本案情,獲取基本證據後,適時採取強制措施。一般採取先刑事傳喚,經訊問後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措施。

6樓:青島牛律師

刑事案件立案了,肯定是要抓人的

公安機關立案後應該在多長時間傳喚犯罪嫌疑人

7樓:

我想你說的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治安處罰中的違法嫌疑人吧?犯罪嫌疑人使用刑事訴訟法中的傳喚,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違法嫌疑人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傳喚,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口頭傳喚的不得超過8小時)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沒規定,是隨傳隨到,如果故意拖延,公安機關有權取消取保候審,直接拘留戓上訴檢查院申請逮捕。

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是不是代表立案了?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是不是馬上會被關押?

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2、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不是馬上被關押,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批准。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2)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0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不是的。

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並訊問,並在宣布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檔案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乙份交持有人,另乙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11樓:勝寶菩提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現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有關規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式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 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並將立案及時口頭或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7日內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公安機關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後,應及時口頭或書面告知有關控告人、報案人、受害人。

二、採取強制措施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採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種強制措施,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並訊問,並在宣布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檔案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乙份交持有人,另乙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四、法醫傷情鑑定的有關規定 1.法醫傷情鑑定的範圍。 人身傷害程度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其他部門委託鑑定的各種傷情評定。 2.

法醫傷情鑑定的程式 l)、受理:必須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的委託公函,才予以受理。 2)、鑑定過程:

首先查閱有關原始材料,再對傷情進行檢驗,然後根據有關法律規走和標準對傷情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定或鑑定,出具鑑走書並將結論告知當事人。 3)、重新鑑定:如當事人對鑑定有異議,可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公安局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到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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