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私房錢是沒有明確約定的,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如果是婚後一方的工資,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的個人存款,那就是一方的財產。
在男人的經濟地位明顯高於女人,婚姻成為女人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時,金錢不言而喻地能帶給女人安全感。所以,也就有了婚姻關係中的違約賠償和支付贍養金制度。在上個世紀30年代之前,在美國的48個州中,曾有47個規定過毀婚賠償。
婚姻關係中,如果乙個人給家裡掙的錢比另乙個多,掙錢多的一方很容易在金錢上更具控制力或者有更多支配金錢的自由。而掙錢少的一方可能會感覺自己的價值較低,並且由此而放棄自己在家庭財政中的平等權利。
一、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七條):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佘向前
私房錢,指夫妻雙方中某一方私藏下來的錢,以備不時之需。如果不能證明私房錢是某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私房錢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私房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要看其具體情況。
如果是婚前財產,那麼,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如果是婚姻前和婚姻後,明確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也是屬於個人財產。
比如:民間常見的娘家給女兒的私房錢,一般認為其贈與的物件不是夫妻,而是妻子一方,而且,進行了交付,符合實踐性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應當屬於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婚姻後,某一方私自將本人的收入藏匿作為私房錢,一般情況下,這樣的私房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另外一方有權要求其將私房錢支付雙方的生活所需。
在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有多種情形來分析雙方的財產歸屬,較為複雜。
樓主最好補充說明你的私房錢的性質,以方便法學同仁為你解答,畢竟,義務回答法律問題時間有限,不可能為了回答乙個問題,把所有的情形都列舉出來。。。。除非你懸賞了高分,要不有點太輕視法學人才的價值了吧,呵呵,開個玩笑。。。。。。。
因此,下次問法律問題,希望你越詳細越好,既能讓答者充分、明確地解答你的法律諮詢,又能節省法律人才的時間,能夠給更多的人提供法律諮詢。
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趙志方律師
婚姻生活中,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藏私房錢的朋友留心了
6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婚前的財產由個人支配,另一方無權干涉。如果是婚後獲得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候藏的私房錢如果被發現,顯然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進行分割。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除有法定特殊情況或另有約定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明白「知不知道」與「是不是」是兩個概念。
8樓:匿名使用者
被查出來就是公共財產,否則就是私有財產,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