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時間 2022-09-15 12:25:49

1樓:匯法網

您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具體構成「交通事故」需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絡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2樓:法律達人

《侵權責任法》第48條採取了準用性立法模式,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沒有直接的規則,而是要求援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而在49條至53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責任的承擔作出了具體規定,一般可以歸納為三類:

(一)「不一致,先保險;誰使用,誰承擔;有過錯,也要賠」說的是,當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或者出租,還有買賣交付未辦理過戶登記時,機動車的所有權人和實際控制人不一致,此時發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實際使用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在出借和租賃情形下,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如明知對方無駕駛執照仍出借,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連帶責任,即機動車輛所有人在明知車輛是違法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時,仍通過買賣的方式轉讓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http://www.p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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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盜搶逃,要負責;先墊付,後追償」指的是,當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還有駕駛者逃逸時,由車輛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可先由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先行墊付,再向肇事者進行追償。

可見,我國法律不僅規定事故發生前的交通規則,也對事故發生後的歸責體系和責任承擔有詳細的列舉。具體的交通事故和案件需要具體的分析,尋求專業律師將更利於您取得主動權。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民事責任有哪幾個構成要件?

3樓:手機使用者

一、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三、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乙個重要條件。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交通事故責任者,必須具備以上四個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4樓:啥玩意兒

1、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乙個重要條件。

4、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5樓:聆聽生活

1、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須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構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間條件,沒有道路就談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2、車輛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最大外廓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然而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有欠妥當。

首先,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看,屬於危險作業的交通執行的一般只限於機動車,而不包括非機動車;其次,正因為把交通執行確認為了危險作業才在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實行無過錯責任,非機動車帶來的危險性明顯小於機動車,因此非機動車和機動車要求同樣高的注意義務,實行無過錯原則,對非機動車方有失公允。

3、交通要件

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於機動車而言,以前我國學者認為執行是與靜止狀態相對而言的。因此,機動車一方處於正確停放狀態而引起的事故都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不適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而只能適用民法原則處理。

然而,在國外卻對「執行」有不同的學說,他們對執行的含義作了擴大的解釋,即都認為「只要機動車存在於交通當中,不管是停止還是行車,如果造成了其他相關交通者的危險,均相當於執行,均要依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規定承擔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1、發生場所:一般必須是在道路上發生,包括其他屬於道路範疇的場所,比如公共停車場

2、事故方:車輛和車輛,車輛和行人,車輛單方,也就是至少有一方是車輛

3、後果:必須有物損或人傷,沒有損害的碰撞也不算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7樓:麗江律師郜雲

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8樓:龍商百科

一、犯罪構成要件

1.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①。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排程員;三是交通裝置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

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2.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對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3.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a、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b、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

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營的各種規範性檔案。

c、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d、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違章行為和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4.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

2、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觸犯了刑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而繼續行駛駛離了現場的,則不能適用本情節加重處罰。

3、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了事故現場,根本不顧及受害者的**情況,主觀惡性較重。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並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則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如王某交通肇事案,案件發生後,王某立即撥打了 「120」急救**,並在其後隨同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車到了醫院,為受害人辦理了住院手續,並在案發當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沒有對王某適用「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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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責任方三期費用賠償問題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首先要講清楚各方當事人投保沒有,雙方沒有投保,各自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對方的損失 即最高12.2萬元 然後再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即應賠償比例賠償。如對方損失15萬,你負30 責任,先應先賠償12.2萬 交強險 範圍內 後,餘款2.8萬元,由你負30 即0.68萬元,你賠償12.86萬元...

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隊出責任認定書嗎

如果能當場定責 雙方認可的責任認定方案 並與交通有關的情況下,可以也應當出責任認定書,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是交警處理,但參照交通法判定責任,如果雙方對責任認定無異議,就可以了。當然如果有一方不認可,或雙方對賠償沒有達成一致,那麼就不能出,只能扣車,作現場圖,收集現場證據,然後移交法院判決。當然在移交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