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輩親人能否做親子鑑定,我國關於親子鑑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時間 2022-09-15 03:05:52

1樓:有捨有得

可以的。

親子鑑定是通過血型或dna測試等鑑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緣關係。親子鑑定還包括親緣鑑定(父系或母系):父母皆疑(無)的同胞(兄弟、兄妹、姐弟、姐妹)、表兄妹關係的鑑定,叔侄之間、姨和外甥女之間、舅舅與外甥(外甥女)之間的親緣關係鑑定等。

認定親屬關係屬於司法鑑定的範疇,司法鑑定要做到: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步驟合法,鑑定方法、標準合法。司法鑑定必須由相關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託書,經過一系列司法公證程式所完成的鑑定,才叫司法鑑定,並只作為法庭證據使用,鑑定結論必須接受法庭質證方為有效。

親子鑑定報告一定要全國有效並被全國的公安、司法等部門認可,必要時還需要國際認可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如孩子被拐騙到國外或香港等地區)等。

司法親子鑑定的受理程式相對嚴謹,以確保鑑定結果的準確、真實、公正、有效。

(1)被鑑定人必須親自來本中心辦理實名委託;

(2)被鑑定人必須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3)被鑑定人必須承諾提供的資訊真實有效;

(4)鑑定中心認真核對被鑑定人身份資訊並現場拍照;

(5)親子鑑定樣本必須由本中心工作人員採集,必要時須有公證人員在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第一,親子鑑定應當以雙方自願為原則。親子鑑定既涉及人與人之間親情關係的變化,又關係到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因此,對要求做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

對雙方自願要求做親子鑑定的,依法應予支援。

第二,申請親子鑑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此,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鑑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鑑定。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掌握申請親子鑑定一方的證明責任,合理及時把握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轉換的時機,是判定親子鑑定中舉證妨礙的重要條件。如果過分強調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必將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保護;如果輕視或忽略申請人一方的證明責任,則可能導致權利濫用,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定和被申請人隱私的保護。總之,親子鑑定的隨意化必將帶來家庭關係的不穩定,從而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第三,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導致親子關係無法確認的,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嚴格掌握以下條件:首先,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再次,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係存在的證據;最後,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第四,人民法院對親子鑑定中涉及舉證妨礙的案件應該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等原則出發區別對待。鑑於親子鑑定中的情況異常複雜,目前尚難以確立統一的標準。各地法院在積極探索、慎重處理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積累經驗,待時機成熟時,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2樓:匿名使用者

父輩親人不能代替父親作親子鑑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1987年6月15日):鑑於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

為了維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鑑定如何處理的答覆》,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認原告證明的結論,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進行親子鑑定。如果被告拒絕作親子鑑定的,法庭可以根據查證屬實並排除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實務中,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女方主張男方承認非婚生子女並履行撫養義務的,需要承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義務。

民事訴訟遵循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女方在案件中所承擔的義務主要有,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男方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這些證據可以包括《出生醫學證明》、與男方同居關係的證明,關於雙方就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協商的證據。當然了,如果女方已組建新的婚姻家庭,那女方首先要舉證排除婚姻關係的另一方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一般需要婚姻關係的另一方提前做親子鑑定。

遺傳學理論已證實,子女的基因組dna各有一半分別**於親生父母一方。目前法醫物證專業開展的親緣關係鑑定包括以下幾類:

1.常規的親生血緣關係鑑定:這是目前需求量最大的一類親權關係鑑定,包括父母子三方(又稱為三聯體)、父子(或母子)雙方(又稱為二聯體)的親權鑑定。這類鑑定的準確率可以達到99.

999999%。

2.隔代親緣關係鑑定:這類鑑定指要確認曾祖父母、祖父母、與曾孫子(曾孫女)、孫子(孫女)之間的親緣關係。還包括單純的父系親緣關係鑑定如要確認曾祖父、祖父、與曾孫子、孫子之間的親緣關係,以及單純的母系親緣關係鑑定如要確認曾祖母,外祖母,與外孫女,曾外孫女之間的親緣關係。

3.疑難的親緣關係鑑定:除上述兩類外,還有一些比較疑難的親緣關係鑑定,如父母皆疑(無)的同胞(兄弟、兄妹、姐弟、姐妹)、表兄妹關係的鑑定,叔侄之間、姨和外甥女之間、舅舅與外甥(外甥女)之間的親緣關係鑑定等。

鑑定親子關係目前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鑑定。人的血液、毛髮、唾液、口腔細胞及骨頭等都可以用於親子鑑定,十分方便。

乙個人有23對(46條)染色體,同一對染色體同一位置上的一對基因稱為等位基因,一般乙個來自父親,乙個來自母親。如果檢測到某個dna位點的等位基因,乙個與母親相同,另乙個就應與父親相同,否則就存在疑問了。

利用dna進行親子鑑定,只要作十幾至幾十個dna位點作檢測,如果全部一樣,就可以確定親子關係,如果有3個以上的位點不同,則可排除親子關係,有一兩個位點不同,則應考慮基因突變的可能,加做一些位點的檢測進行辨別。dna親子鑑定,否定親子關係的準確率幾近100%,肯定親子關係的準確率可達到99.99%。

3樓:土流集團

可以做,但是必須徵得雙方的同意。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首先你是男的,y染色體可以檢驗,

5樓:平原有林

能做,只要是存在父系親緣關係就可以

6樓:正孚基因鑑定

可以進行親緣鑑定的,為了鑑定結果的準確性,做親子鑑定一定要選擇正規的具有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個人鑑定屬於隱私的鑑定,可匿名,不需證件,報告僅供自己了解,乙個父親,三個孩子,總共4000元。司法鑑定屬於公開的鑑定,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親自到中心辦理,報告可以上戶口。

公證。打官司等用途。乙個父親,三個孩子,總共4800元。

具體你可以諮詢親仁親子鑑定中心。

我國關於親子鑑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30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

鑑於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

① 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鑑定的,一般應予准許;

② 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

③ 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鑑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④ 人民法院對親子關係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鑑定結論,僅作為鑑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該批覆涉及的原則大體包括:

1、當事人自願原則。親子鑑定是公民的一種人身權,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是否親子鑑定,是公民對人身權的一種處分;親子鑑定還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和婚姻家庭的穩定和人們之間親情關係的變化,對雙方自願要求作親子鑑定的,一般允許。

2、從嚴掌握的原則。親子鑑定涉及到婚姻家庭、財產、名譽等多方面問題,應從有利於建設和睦家庭,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方面出發,從嚴掌握。

3、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的原則出發,區別對待。

4、鑑定結果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舉證妨礙:的是一方當事人負有證明責任,但由於相對方因故意或過失將訴訟中存在的唯一證據滅失,或者拒絕提出,使負有證明責任的人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導致案件事實出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基於誠信公平原則,和當事人的訴訟促進義務,妨礙舉證方應承受不利推定。

一方申請鑑定,且確實應當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仍然有權拒絕親子鑑定;當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完全是享受當事人自己的權利,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進行親子鑑定。

如果親子鑑定結論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能夠提供的唯一證據,親子鑑定的被拒絕必然對其產生不利的訴訟後果。被要求鑑定者通過拒絕鑑定避免了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但是,被要求鑑定者拒絕親子鑑定,不一定必然產生上述結果。

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據已知的事實作出判決不利於被鑑定人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