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砸傷路人,原告起訴整棟樓這個做法是否合理

時間 2022-09-15 01:45:58

1樓:趣侃體壇

假設每層樓層高為三公尺,陽台設定一般在樓層底部五十厘公尺以上,陽台圍牆高約一公尺(應該一般為這樣吧),那麼陽台最高處為一公尺五。一般情況下,一樓陽台的擱置物掉落不會對人造成損害。(人可能比陽台最高處高呢,畢竟電視劇集上還可以看到陽台裡的人面對面跟行人交談呢)(當然,可能擱置強酸、強鹼或尖銳刀具等易對人造成損害的物品,此時,在條件滿足下,一樓使用者也應當被列入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

)所以不將一樓使用者列入加害建築使用人。

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中,規定了對於「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那麼,在此案件中,在未查明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先予以調查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要求這些使用者補償受害人(優先保護受害人生命安全),而後再調查具體的侵權人,並向其追償。

那麼排除一樓使用者和其他四間使用者,剩餘的十六間(名)使用者則需要平攤,給予補償。

需要注意一下,此處的用詞為補償,非賠償。後者的成立需要侵權責任的生成,而前者則不需要。(沒道理,我躺在家裡,且沒在陽台放東西,還要我賠償吧,這不就是說我有侵權責任了嗎?

這我可不幹。)

首件高空墜物案,我記得是在重慶予以受理,以可能侵害的建築使用人賠償受害人的方式解決。而後有的案件便是以這種方式進行,不過也有的案件以相反的方式解決,不補償也不賠償。在此期間,磨合了現存的侵權責任法中對建築物和物件的賠償責任的確定。

(還不排除涉及觸犯刑法,如某部影視上出現故意設計空調機墜落致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受傷或死亡。當然,在此不論。)

2樓:乾燥溫度

合理的,畢竟現在沒有任何人出來承認這樣的乙個做法,就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個人權益吧。

3樓:勝利村寧

這樣是不合法的,他應該起訴那個扔東西的人,畢竟其他人也是無辜的,同樣其他人有可能也會被連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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