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型別,哪些情形可以適用

時間 2022-09-11 18:21:13

1樓:朱學政南京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規定在合同法第42條43條和58條其適用條件為:

1、違反先合同義務2、有過失((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四)侵犯商業秘密(五)因一方過失至合同無效的(六)因一方過失至合同被撤銷的

3、造成對方損失---即無損失無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於以下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造成對方損失的;

(3)洩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4)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

(5)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造成對方損失的,這在實踐中主要有:①違反初步協議或許諾;②未盡保護、照顧等附隨義務;③違反強制締約義務,比如計程車司機無正當理由拒載;④無權**若未被被**人追認,又不構成表見**的,應由行為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型別,哪些情形可以適用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締約過失責任分為二大類,一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二為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具體有如下幾點:

1、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的締約過失責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6、合同被更變、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7、無權**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關於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哪些情形?

4樓:註冊會計師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樓:2愛笑的胖紙

關於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

違反保密義務, 洩漏商業秘密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根據這一條,具體情形如下: 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所謂假借也是一種故意。

比如張某找李某訂立合同,張某並沒有成立合同的真實意思,他找李某協商訂立合同,只不過是為了不正當競爭或者其他違法目的。這就構成締約責任。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是指欺詐,訂立合同時的欺詐構成締約責任;履行中的欺詐構成違約責任。前者是締約之際的行為,後者是合同成立之後履行階段的行為。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違反強行性規定以及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都可以構成締約過錯責任。

(2)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當中有可能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就是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應承擔保密義務,否則可能構成締約責任也可能構成違約責任。《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漏或者不正當使用。

洩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密義務也是一種侵權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7樓:註冊會計師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如何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三種情形?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裡(1)、(2)兩項中,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其含義是指,以訂立合同作為形式,以惡意磋商或故意隱瞞等為手段,而其真實的目的則是損害對方利益。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合同行為本身,實際上是一種欺詐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在此予以規定,目的在於,從對方當事人的角度考察,其所受損害是基於對惡意相對方的信賴,而使自己信賴利益遭受到損害。因對方當事人的欺詐而無法成立合同時,賦予善意當事人以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有利於全面保護其利益。這裡的規定,實際是對故意損害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民事責任。

第(3)項中,規定具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基於事實上當事人的締約關係,而產生協作、告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當事人對該附隨義務的違反,導致締約關係的破壞,損害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時,應當負締約過失責任。這裡規定的是現行的締約過失責任,是過失所致的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及其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結合案例討論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個人認為若這兩筆貸款在貸款用途等方面完全一致僅數額不一致的,那麼銀行就叄拾萬元範圍內的貸款有權優先受償,其餘十萬不能優先受償。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 即互相協助 互相照顧 互相告知 互相誠實等義務 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