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化肥廠要交那些稅

時間 2022-09-11 05:21:05

1樓:365蠍子養殖

農業化肥廠要交營業稅,附加稅,增值稅,個人所得(企業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農膜;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佔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級國稅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後即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徵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在農業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專案徵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的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已由17%調整為13%。

雖然部分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但是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還是可以按照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金,並且由原來的10%提高到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稅法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現行所得稅法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規定,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為了支援國有農墾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此後,國家稅收政策對減免稅範圍擴大到國家重點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24號)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企業所得稅:(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生產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執行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樓:匿名使用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第056號 財稅[2008]5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科學調整農業施肥結構,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經***批准,現將有機肥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一)有機肥料   指**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三)生物有機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三、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

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此條款已廢止或失效)   四、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一)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影印件。   2.

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影印件。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納稅人的後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所提供的肥料登記證、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備案證明失效的,應停止其享受免稅資格,恢復照章徵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農業部、海關總署,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http:

//www.gov.cn/gzdt/2008-05/16/content_978648.

htm 相關檔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範性檔案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3樓:匿名使用者

農業化肥生產與零售企業,主要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上有免稅或稅收優惠政策:

(也可直接諮詢當地稅務部門,索要檔案))

具體參考如下資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農膜;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佔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級國稅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後即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徵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在農業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專案徵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的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已由17%調整為13%。

雖然部分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但是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還是可以按照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金,並且由原來的10%提高到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稅法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現行所得稅法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規定,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為了支援國有農墾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此後,國家稅收政策對減免稅範圍擴大到國家重點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24號)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企業所得稅:(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生產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執行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