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被盜,報警後多久才能立案,東西被偷後多長時間內報警有效

時間 2022-08-31 01:46:51

1樓:華律網

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樓:放開那皮卡讓我來

《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你的財產損失如果價值1w多,肯定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了,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話,會給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這時候你不服可以去找當地的檢察機關。

如果公安機關既沒有立案通知書,有沒有出具不立案通知書就是不作為,不作為的話,你只能天天打辦案民警**跟進,要不就是打110投訴辦案派出所。

11月6號被盜竊,一般可以再等等,乙個月的時間還沒到,要是12月5號左右還沒出來,你就直接去問。

3樓:戚廣利

如果被盜物品達到立案標準,500元以上公安局就應當立案偵查;

這個沒有多長時間的限制,關鍵是不是夠立案條件。

東西被偷後多長時間內報警有效

4樓:薄荷涼

物品被盜任何時間內報案都有效,但從案件偵辦角度來講在發現的第一時間最好,便於辦案人員即時了解案情並收集相關證據及走訪工作。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如果是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治安案件的話,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六個月,也就是說,最長保護期限是六個月。六個月月後沒有報案,或報案後沒有破案不知道是誰所為的,都將不再追究。

(二)如果是構成刑事案件的話,分四個等級:

1.數額較大的追訴期限為五年,

2.數額巨大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3.數額特別巨大追訴時效為十五年,

4.符合兩種特殊特殊情況(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並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

具體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數額為多多少,要看你你什麼地方的,可以查詢下自己所處省的盜竊罪起刑標準。

(三)在刑事案案件中,在上述期間內報案或控告,如果超過上述期間沒有報案或控告,再者即使立案偵查但在上述期間內沒有破案,即不知道是誰人所為的話,超過上述期間後犯罪嫌疑人將不會被追究。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內立案的,即知道是該人所為的話,只要該人不死,什麼時候抓住了都有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沒有限制,不過時間長了沒有破獲的話,再報警有啥用。

及時報警才能夠處理現場、獲取有價值的痕跡、物證等與違法犯罪有關的資訊。

東西被偷後多長時間內報警有效?

6樓:薄荷涼

物品被盜任何時間內報案都有效,但從案件偵辦角度來講在發現的第一時間最好,便於辦案人員即時了解案情並收集相關證據及走訪工作。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如果是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治安案件的話,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六個月,也就是說,最長保護期限是六個月。六個月月後沒有報案,或報案後沒有破案不知道是誰所為的,都將不再追究。

(二)如果是構成刑事案件的話,分四個等級:

1.數額較大的追訴期限為五年,

2.數額巨大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3.數額特別巨大追訴時效為十五年,

4.符合兩種特殊特殊情況(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並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

具體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數額為多多少,要看你你什麼地方的,可以查詢下自己所處省的盜竊罪起刑標準。

(三)在刑事案案件中,在上述期間內報案或控告,如果超過上述期間沒有報案或控告,再者即使立案偵查但在上述期間內沒有破案,即不知道是誰人所為的話,超過上述期間後犯罪嫌疑人將不會被追究。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內立案的,即知道是該人所為的話,只要該人不死,什麼時候抓住了都有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報案了需要回執才是立案?

7樓:

這個說法是不對的。

公安機關的回執只是受案登記的一種法律文書,或叫法律程式文書,證明案件已經受理,還不能證明已經立案或一定要立案,但公安機關對於受理的案件也須按法定程式作出相應的處理。

拓展資料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節 受 案

第四十七條 公安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乙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乙份附卷。

第四十九條 報案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應當在受案登記時註明,並為其保密。

第五十條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出具接受證據清單,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錄音、錄影。

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一併移交。

8樓:小妹看社會

沒有法律規定拿了回執單才算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拓展資料: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

9樓:華律網

我們通常所說的報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審查決定不予立案且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第二條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10樓:七台河李陽平

公安機關的回執只是受案登記的一種法律文書,或叫法律程式文書,證明案件已經受理,還不能證明已經立案或一定要立安,但公安機關對於受理的案件也須按法定程式作出相應的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25號令)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乙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乙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二)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後即時被發現的現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的;

(三)在逃的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四)有人員**,需要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第四十九條 報案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登記時註明,並為其保密。

第五十條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出具接受證據清單,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錄音、錄影。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一併移交。

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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