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在單位工作多少年算長期雇員

時間 2022-08-29 00:24:30

1樓:微風

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滿一年的,視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如下幾個事項:

1.「連續訂立兩次」是從《勞動合同法》實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a.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用人單位第三次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拒絕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若用人單位同意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該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第三次續訂各地有不同的解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認為,除非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第三次必須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且除非該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幾種: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會終止:

1.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達到退休年齡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你在公司工作了兩年以上,簽了兩次合同就算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簽完三年期限的之後應該就要簽無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在勞動合同法裡好像沒有這條規定…

國家勞動法規定多少年以後的員工屬於長期員工 可免簽合同

5樓:勤勞的老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免簽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者,視情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工齡滿十年以上或者連續簽訂二次合同的

勞動法新規定在乙個單位連續工作幾年不得辭退(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自動轉為正式員工指的是國企或事業單位)

8樓:虛妄預言者

糾正樓主乙個錯誤的觀念,新勞動法並沒規定在乙個單位連續工作幾年就不得辭退。這樣的規定是不合理也是不會出現的。

新勞動法只規定了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單位必須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日期的合同。只要你勤懇做事,公司的確無法辭退你。

但是,要是員工有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公司仍可以開除員工。

另外,一些事業單位也是存在工人編制的,這部分人員由於在正式編制內,工資是由財政撥款,而不是由用人單位支付,這種人事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不涉及到工作10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即通常所說的正式員工反而是不涉及到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但如果經過改制,工人的工資由單位自己掙自己支付,那麼他們就適用勞動合同法了。適用勞動合同法,才會涉及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樓:普鈺

在國有企業這個比較難,可以藉口認定為鐘點工,而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死也不可能

10樓:愛答題先生

不是乙個概念,所謂臨時工的概念已經沒有了,只要上班就要簽訂合同,就要交保險。至於你說的國營企業也是一樣,新勞動法規定的內容和單位性質不是一回事。我們這裡協警被辭退後上告就贏了。

11樓:韓飛律師

新勞動法並沒規定在乙個單位連續工作幾年就不得辭退。這樣的規定是不合理也是不會出現的,如果勞動者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企業可以限定員工的工作年限嗎?

12樓:紅紅紅紅貨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企業可以限定員工的工作年限,但是,勞動法規規定了勞動者年齡和繳費年限達到退休條件應當退休。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企業可以限定員工的工作年限,但是,勞動法規規定了勞動者年齡和繳費年限達到退休條件應當退休。

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後法,舊法與新法的關係,按照《立法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係,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係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係雙方都有乙個基本權利。

勞動者在就業方面有乙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乙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後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

13樓:

八大亮點勞動合同法

亮點:新的「勞動合同法」也適用於機構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機構和聘用人員實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規和***,按照另有規定其規定;沒有規定,依照本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擴充套件的範圍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業務單位也包括在應用程式中的新的法律的適用範圍。除了我們未來可能的國家公務員,公務員管理,比照其他人員,農民,軍人等,都將被包含在勞動合同法規範的範圍。

亮點二:勞動關係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明確從用工之日起:「雇主,建立從就業和員工之日起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還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成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而乙個乙個月之日起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就業雇主和雇員的在就業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和僱傭從成立之日起,「

根據」勞動合同法「,雇主不應該承擔不利後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亮點三:同乙個工作只能是「試用」一次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主要限於:試用期的期限,為三個月但少於一年的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固定期限不超過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時間,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工資試用期不得少於80%,為同乙個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工資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位置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標準。

過去,一些企業繼續任用試用期的員工,勞動合同法阻斷了這個漏洞。

亮點四:雇主前乙個合同必須履行告知義務

為了充分保證勞動者知情權,當「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誰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了解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條件;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基本情況是直接相關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如實。

亮點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原裝的突破相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擴大適用的情況。在第十四條中,除了工人在雇主十年的,用人單位或國有企業改制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初期一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強制報廢在十幾年的年齡,但取得了連續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從一年雇用期滿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被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進入與工作人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日期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的兩倍。」

亮點六:什麼情況下同意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為工人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其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限可以約定和違約金。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可以約定違約金。

在違約金條款的應用,還做了特別的立法限制,如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的金額,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培訓應分攤未履行成本。

亮點七:合約單位還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第四章規定期滿後,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計算繳納的,但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如在本單位工作經驗的工人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每滿一年。這比工人直轄市的月工資,其中用人單位,由市人民**公布的地區在該地區的三倍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越高,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3倍的平均月工資在工資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超過十二年。

亮點八:派遣行為將受到更嚴格的規範

立法可以從國際被視為排程不積極推薦,但現實情況是,一些公司派遣就業的主要形式。 「勞動合同法」進行了規範的派遣。首先是對資格派遣公司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成立組織採取公司規定的形式,用不低於50萬元註冊資本。二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單位拖欠勞動者的義務,如果有造成派遣員工,派遣單位的破壞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規定要作出超過兩年,員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工,派遣單位按月支付報酬的員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到告知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這將有助於避免不斷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公司扣發工資的做法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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