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和從犯有哪些區別

時間 2022-08-28 22:17:17

1樓:華律網

共犯和從犯的區別。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要求參與人員二人以上,二人都構成「犯罪」(這裡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慮責任年齡和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為。

共犯中的罪犯區分主犯和從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這裡,主犯與從犯,不法是共同的,但責任是分別的。

從犯屬於共犯的一種,兩者之間有從屬關係。除了從犯,共同犯罪中還可能存在教唆犯、脅從犯、間接正犯等等。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從犯的法定概念。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對於共同犯罪中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樓:

1、主動性區別。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策劃者和追從這區別。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進行策劃整個事件的核心,而從犯只是服從以及聽主犯的命令去做。

3、犯罪頻率區別。主犯多為參加多次共同犯罪或者全程參與,而從犯則是參與部分或者次數少於主犯。

4、犯罪強度的區別。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由於第一次或者次數少顯得技術生疏。

5、犯罪結果區別。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3樓:劉大豆大豆

1、主犯和從犯犯罪強度不同: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2、主犯和從犯起到的作用不同:主犯起主要作用,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主犯是主要作用,從犯是輔助作用。

3、主犯和從犯的犯罪結果不同: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4樓:懿航

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策劃者和追從這區別: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進行策劃整個事件的核心,而從犯只是服從以及聽主犯的命令去做。

犯罪頻率區別:主犯多為參加多次共同犯罪或者全程參與,而從犯則是參與部分或者次數少於主犯。

犯罪強度的區別: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由於第一次或者次數少顯得技術生疏。

犯罪結果區別: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主犯與從犯的區別

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決定了區分主犯與從犯的重要性。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6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所謂從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人,如幫忙望風的,幫忙創造便利條件的等等。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可見,對於從犯,由於其行為的危害性較小,性質較主犯沒有那麼惡劣,因此刑法對於從犯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不是對比主犯而言的,而是根據從犯本身犯罪所應獲刑而言的。

7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什麼是主犯、從犯

我國現行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這是我國刑法關於主犯的法定概念。

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將主犯分為兩種,即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還是次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混淆甚至錯誤,這就必然導致主犯與從犯認定中的隨意性,並進而影響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適用。我們認為,概括來講,所謂「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結果所具有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我們可以分別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具體說明這種決定性的作用。

從主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並使之強化。

具體而言,包括:(1)發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由於這種行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對共同故意的決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畫的行為。

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為的計畫,以及制定行為實施後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畫。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也有預謀與突發之分。有預謀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達到既遂,因為共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策劃行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動,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礎。

此外,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策劃行為,在心理上堅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這也是策劃行為不可忽視的乙個功能。

從客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複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為構成既遂,協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使其有效地作用於犯罪物件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為的人無疑屬於主犯。(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

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明顯高於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4)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將主、客觀兩方面的作用相結合,就可以準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這個法定概念可以看出,從犯包括兩類共同犯罪人: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實行犯。這類共同犯罪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是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現在:本人不主動發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行為強度不大,對造成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對犯罪結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分工分類法,這類犯罪分子實為幫助犯。這類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只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包括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幫助行為和犯罪行為實施時的幫助行為。

通常表現為準備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物件,打探和傳遞有利於犯罪實施和完成的資訊,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把門望風,等等。

二、主犯與從犯的區別

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決定了區分主犯與從犯的重要性。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怎麼區分主犯和從犯,什麼是共同犯罪?如何區分主犯 從犯?

刑法 第26條第l款規定,組織 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條又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見,主犯與從犯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對主犯和從犯,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區分 1 從共同犯罪活動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