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因病倒在崗位上,後不治身亡。能算工傷嗎

時間 2022-08-09 15:06:59

1樓:七台河李陽平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資訊不全,告訴你規定,比照一下。符合規定,只要死在崗位就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算作工傷。

首先癌症是慢性疾病,不算突發疾病,所以不能算作工傷。其次,患病超過48小時死亡的,也不算工傷。

4樓:石家莊律師解答

什麼樣的絕症,是職業病嗎

工作期間因病身亡的算不算工傷

5樓:簡簡單單

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得的病有沒有跟工作有關係了是不是因為所在的工作引起啊!比如做的是化學類的工作,在工作期間由於化學物品的過敏或者中毒生病那就屬於工傷了。可以向他們廠起訴

7樓:匿名使用者

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算為了保障勞動者尤其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的合法權益,***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設立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所有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的,或者因醉酒導致**的,或者自殘、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結論:你的情況屬於工傷,你應享受工傷待遇。你現在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如果所在單位仍然對你的工傷持有異議,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工傷範圍,勞動部於1996年8月12日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試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確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八)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違法;(二)自殺或自殘;(三)鬥毆;(四)酗酒;(五)蓄意違章;(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姜威律師

上班時間突發疾病去世,算工傷嗎?這幾點你務必要了解!

員工在崗位上突發疾病留下後遺症算不算工傷

10樓:勞動法律師郭凱敏

工作中突發疾病留下後遺症,能認定工傷嗎?

11樓:王元頁

不算突發疾病只有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才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在工作崗位上病倒算不算工傷

12樓:鄭說社保

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導致住院,屬於工傷嗎?很多人問過這個問題

13樓:希夷見素

這個要經過具體的鑑定!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認定範圍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1]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2]

主要種類

編輯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

「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