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辦理了登記,有必要申請財產保全嗎

時間 2022-08-03 15:27:32

1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它又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種形態。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這裡無法回答是否有必要,只能說慎用!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如何正確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一、嚴格掌握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和程式

在審判實踐中,要嚴格審查財產保全的條件,嚴格執行法定程式,尤其對申請人的財產擔保,要看提出保全請求的證據、情形是否確實存在;要看是否提供與請求數額相當的、可供執行的財產;要看提供的擔保是否真實合法,否則,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前,適用財產保全措施不規範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1、隨意性。

有的是不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職權隨意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是申請人未提供財產擔保或僅有財產擔保的意思表示,或提供財產擔保數額明顯小於被保全的財產數額,仍按申請入申請的範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是被保全財產的數額明顯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2、違法性。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違反法定程式或對案外人的財產違法保全;或者違法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或者故意不解除財產保全措施;3、重複性。

對同一標的物明知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或有關行政機關保全而再次進行保全,等等。上述問題已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慎用財產保全措施,注重社會效果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增強社會效果。一要嚴格財產保全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

「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與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本案的標的物,即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係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一是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或者不屬於其所有、或者提供的擔保財產數額小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虛假,而要求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二要對超過請求範圍或者對案外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的行為應切實加以糾正。

查封扣押的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及其他不易長期儲存的物品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全價款,這樣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廠房、機器裝置等,可以在債務人保證不逃避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從有利於其生產、經營出發,對其有關財產權證照給予扣押,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機關在財產保全期間不予辦理該項財產轉移手續。這樣既能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又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和經營,加快債權的實現。

對特定行業,如金融、保險、文教、衛生或者信譽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一般不要採取保全措施,以免影響社會穩定。凍結銀行存款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應凍結的數額應與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相當。審判實踐中應當避免超標的凍結或全部凍結,致使財產所有人不能進行正常 生產、經營活動;避免重複查封、凍結;避免不及時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保證財產所有人及時行使抗辯權。

三、適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時間內未起訴,應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擔保,足以保障人民法院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財產保全措施應隨之解除;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應當及時解除。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保全裁定的。在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期間,人民法院認為其意見有理,原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作出新的裁定,保全措施也就被依法解除。

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措施已沒有存在的意義。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超過6個月,申請人沒有繼續要求財產保全並由人民法院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四、依法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

因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民事訴訟法第96條只規定了「申請有錯誤」一種,審判實踐中遇到損害被申請人權益的情況大體分為申請有錯誤、保管有錯誤和裁判有錯誤三種。因申請有錯誤造成被申請入財產損失的情形有:申請人提出不必要的財產保全請求,人民法院又准許的;提供財產擔保錯誤或者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自動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撤銷原保全裁定的。

由上述原因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不當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情形有: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沒有按人民法院要求及時處理的;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使用被保全財產,造成毀損的,或者不盡責任使該項財產遺失、損壞的,由申請人或有關責任人負責賠償。

因裁判有錯誤造成 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情形有: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了錯誤的保全裁定;人民法院錯誤地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或者查封了與本案無關的財物。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6條的規定,依法賠償被申請入的損失。

2樓:律師

即使設立了抵押權仍然有申請財產保全的必要。因為,不作保全首先對方有在訴訟階段轉移財產的可能性,也有轉讓的可能性,如果發生上述可能今後就會費時費力了。此外,設立了抵押權只是使抵押權人獲得優先受償權,如變賣、拍賣後有剩餘的款項仍可獲得受償,所以訴請保全綜合來看是有意義的。

3樓:李森_律師

你好你沒有講明白你的問題

抵押物登記是保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合理方式

財產保全是在訴訟階段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

這兩種方式都是合法的

但是需要看你是出於什麼目的而採納何種方式最為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和財產保全的目的不同,所以未必抵押了就不用申請財產保全。

抵押的目的是使債權得到有效的擔保。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對方惡意轉移財產。

所以即使抵押了,如果對方有惡意轉移財產的可能,還是要申請保全。

抵押物辦理了登記,有必要申請財產保全嗎?

5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它又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種形態。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這裡無法回答是否有必要,只能說慎用!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如何正確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一、嚴格掌握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和程式

在審判實踐中,要嚴格審查財產保全的條件,嚴格執行法定程式,尤其對申請人的財產擔保,要看提出保全請求的證據、情形是否確實存在;要看是否提供與請求數額相當的、可供執行的財產;要看提供的擔保是否真實合法,否則,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前,適用財產保全措施不規範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1、隨意性。

有的是不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職權隨意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是申請人未提供財產擔保或僅有財產擔保的意思表示,或提供財產擔保數額明顯小於被保全的財產數額,仍按申請入申請的範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是被保全財產的數額明顯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2、違法性。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違反法定程式或對案外人的財產違法保全;或者違法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或者故意不解除財產保全措施;3、重複性。

對同一標的物明知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或有關行政機關保全而再次進行保全,等等。上述問題已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慎用財產保全措施,注重社會效果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增強社會效果。一要嚴格財產保全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

「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與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本案的標的物,即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係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一是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或者不屬於其所有、或者提供的擔保財產數額小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虛假,而要求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二要對超過請求範圍或者對案外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的行為應切實加以糾正。

查封扣押的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及其他不易長期儲存的物品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全價款,這樣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廠房、機器裝置等,可以在債務人保證不逃避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從有利於其生產、經營出發,對其有關財產權證照給予扣押,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機關在財產保全期間不予辦理該項財產轉移手續。這樣既能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又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和經營,加快債權的實現。

對特定行業,如金融、保險、文教、衛生或者信譽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一般不要採取保全措施,以免影響社會穩定。凍結銀行存款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應凍結的數額應與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相當。審判實踐中應當避免超標的凍結或全部凍結,致使財產所有人不能進行正常 生產、經營活動;避免重複查封、凍結;避免不及時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保證財產所有人及時行使抗辯權。

三、適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時間內未起訴,應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擔保,足以保障人民法院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財產保全措施應隨之解除;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應當及時解除。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保全裁定的。在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期間,人民法院認為其意見有理,原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作出新的裁定,保全措施也就被依法解除。

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措施已沒有存在的意義。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超過6個月,申請人沒有繼續要求財產保全並由人民法院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四、依法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

因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民事訴訟法第96條只規定了「申請有錯誤」一種,審判實踐中遇到損害被申請人權益的情況大體分為申請有錯誤、保管有錯誤和裁判有錯誤三種。因申請有錯誤造成被申請入財產損失的情形有:申請人提出不必要的財產保全請求,人民法院又准許的;提供財產擔保錯誤或者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自動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撤銷原保全裁定的。

由上述原因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不當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情形有: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沒有按人民法院要求及時處理的;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使用被保全財產,造成毀損的,或者不盡責任使該項財產遺失、損壞的,由申請人或有關責任人負責賠償。

因裁判有錯誤造成 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情形有: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了錯誤的保全裁定;人民法院錯誤地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或者查封了與本案無關的財物。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6條的規定,依法賠償被申請入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