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追討加班費

時間 2022-07-26 15:22:4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2、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4、提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這是主要途徑,成功率較高。

2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首先你要了解工資

四十七條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獎金、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等其它補貼等。如果上年末有年終獎(雙薪甚至多薪)的,也要計算進去,反正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在這一公司的實際總收入。

2、關於加班工資,這個一方面你有人證,二是單位有提供考勤記錄的義務,你還有加班期間的工作繼續等都可以作為證明;

3、如果公司部同意協商解除,你可以以公司沒有支付發加班費為理由,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並提出補發加班費和11個月的工資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滿意還望採納!

追討加班費並解除勞動關係能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3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單位拖欠加班費用的,屬於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足額加班費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不懂可以追問。我個人推薦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行政處理。如你申請仲裁,不一定還得向法院起訴需要1年的時間 。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簽訂的 勞動合同是可以的 如果沒有 那麼你需要進行勞動仲裁 所以我需要知道你欠合同了嗎》? 然後在給你你需要的答案 真的 2種方式的解決方法是不同的

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賠償的時候加班費算不算在工資裡面?

6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經濟補償金時,加班費也計算在內。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經濟補償金是不包含加班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free殘念

當然要算了。年假如果沒有休,也要折算工資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在工資裡!

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是以月工資為基數計算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此處所稱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包括以下6個部分:

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所以,加班工資是工資的一部分,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時自然應當算進去!

希望能幫到你~

解除勞動合同與支付加班費

10樓:山野柴胡

工資,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工資總額 組成】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1號令規定:工資總額組成由下列六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包括: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4.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包括: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2.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包括: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2.各種物價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包括: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畫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加班費:

【拖欠工資 拒付加班費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家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1樓:獅子座之吻

你好,根據你的提問,我做以下回答: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是可以根據單位未能及時支付你的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的。加班費當然屬於勞動報酬,這個毋庸置疑的。

第二,如果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是單位過錯的話,加班費是要補償的。根據你的描述,是單位存在過錯的。單位說你的勞動合同關係不存在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如果因此發生了糾紛,你可以先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尋求調解,如果不行,可以向本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經過單位調解不成後也可以不經過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我認為根據你的描述,你單位得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違法的。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祝你早日拿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天天好心情:)

12樓:過客

解除勞動合同與支付加班費是兩個問題,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除協商一致解除外,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方可解除。

加班費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應當與工資一併發放,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勞動者工資或加班費,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對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認可的,也可以一併提出仲裁請求。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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