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被詐騙的主體是否要求必須是個人??有依據麼

時間 2022-07-20 19:22:0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的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詐騙罪的定義可以看出,為騙取「公私財物」,所以其構成要件中,被詐騙者的主體非必須是個人。

二、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詐騙罪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乙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1、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2、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3、共同犯罪中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四、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樓:南霸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如果認定為詐騙罪,那就按以下的情況進行定罪量刑: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詐騙罪的要件,是不當得利,要返還.

4樓:匿名使用者

1、不同意3樓的認定。不當得利應當是先取得財物,後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本案中,非法故意在前。

2、理論上,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是,這種情形有不同於一般的詐騙罪,可以按照刑法13條但書處理。

3、詐騙罪的被害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

5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的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你說的情況當然是詐騙罪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6樓:華律網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一)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1.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

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

(三)主觀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樓:劉付利律師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

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8樓:ps休閒時刻

一、詐騙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詐騙公共資金兩萬多元,案發前主動退回,這種情況有可能:

1、檢察院可以免於起訴。

2、檢察院如果起訴,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9樓:執羲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一)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二)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

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三)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但是詐騙多少公私財物才構成「數額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可由司法機關依據各地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情節嚴重」以及「情節特別嚴重」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金額方面的具體劃分: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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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詐騙罪,詐騙罪是怎麼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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