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礦山企業免徵土地使用稅有何規定

時間 2022-05-01 18:28:30

1樓:

一、根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22號)規定:「一、對礦山的採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採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二、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三、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建材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0〕853號)規定:「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採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總局(89)國稅地字第122號《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稅;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徵稅。」

2樓:戊奇逸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對礦山的採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採礦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公益事業土地稅的減免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法定專案免稅。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專案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1989]13號、國稅地[1989]44號)

10.石油、天然氣生產用地免稅。對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的下列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石油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各種採油(氣)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內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長輸管道用地;

(5)通訊、輸變電線路用地。

11.工礦區用地免稅。對工礦區內的下列油、氣生產、生活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與各種採油(氣)井相配套的場面設施用地,包括油氣採集、計量、接轉、儲運、裝卸、綜合處理等各種站的用地;

(2)與注水油(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轉水及供氣、配氣、壓氣、氣舉等各種站的用地;

(3)供(配)電、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等設施用地;

(4)職工家屬居住的簡易房屋等用地。

12.煤炭企業用地免稅。煤炭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9號)

(1)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

(2)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

(3)火炸藥庫庫房及安全區用地;

(4)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土地使用稅;

(6)報廢礦井占地,暫緩徵土地使用稅。

13.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號)

14.機場用地免稅。民航機場的機場飛行用地、機場場外道路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32號)

15.港口用地免稅。對港口碼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給予定期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3號)

16.鹽場用地減免。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徵收或定期減免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1號)

17.免稅單位用地免稅。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8.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9.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20.特定專案用地減免。下列用地,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免徵或減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專案占地面積大、建設週期長,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納稅確有困難的;

(2)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

(4)企業關閉、撤銷後,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5)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

(6)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前納稅有困難的;

(7)對落實私房政策後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收回的房屋用地,納稅有困難的;

(8)城鎮集貿市場用地。

21.海洋石油企業用地免稅。海洋石油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油髮[1990]3號)

(1)導管架、平台組塊等海上結構物建造用地;

(2)碼頭用地;輸油氣管線用地;通訊天線用地;

(3)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用地;

22.礦山企業用地免稅。對礦山企業的採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採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2號)

23.**公有住房免稅。單位向個人**公有住房,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房改之日起,3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綜[1992]106號)

24.軍工企業用地免稅。對中國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1)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氣專用公路、專用裝置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

(2)對軍品試驗用地(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

25.科研軍品免稅。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無法分割的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軍品銷售額佔總銷售額的比例,減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26.災害減免。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財稅[1995]54號)

27.鐵路企業用地免稅。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7]8號)

28.血站用地免稅。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9]264號)

29.高校後勤實體用地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土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25號)

30.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3年。(財稅[2000]42號)

3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3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白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97號)

33.**房產免稅。對經***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閒置期間,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1]10號)

34.農村郵政用地不徵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核心算的用地,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徵收土地使用稅。(國稅函[2001]379號)

35.青藏鐵路建設用地免稅。對青藏鐵路線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鐵路公司和中標的建設單位在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因施工、生產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28號)

36.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地土使用稅。(財稅[2003]141號)

37.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繼續免徵土地使用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復徵收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3]149號)

38.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3]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