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訴訟請求可否起訴兩次,同乙個訴訟請求可否起訴兩次?

時間 2022-04-27 06:00:03

1樓:龍問望彭魄

同乙個案件當事人,如果以不同的訴訟請求起訴就不是重複起訴,重複起訴就是基於同乙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如果訴訟請求不同,不能成為同一案件。如果乙個官司結束,再起訴這個被告,訴訟請求不同、證據不同,不能認定是同一案件,也可以起訴的。

2樓:商標註冊

如果是原告撤訴後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3樓:

不可以以同一訴訟請求起訴兩次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同意調解就不應該簽收《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你又對原來的一張欠條相關債務糾紛提起訴訟,法院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會受理。並且沒有所謂訴訟時效問題,多長時間都不會受理。

你對新找到的一張欠條相關債務糾紛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訴訟被告再同一案件可不可以起訴兩次

5樓:life囧貓兒

一事不再理是訴訟原則之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應遵循的國際準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當然,一審撤訴的,可以再行提起訴訟。

7樓:馬奇勳律師

一旦有了生效判決,針對同意事實,同樣訴訟理由,不能再起訴.但是,如果第一次起訴後撤訴了,可以重新起訴.

8樓:俎君雅

應該不可以,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一案不二審。如果有新的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另乙個案件,如果就同乙個案件肯定是不可以,除非你有新的理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或者新的證據,才可以申訴(申請再審).申請再審受理時你才可以提出新的訴訟請求。

9樓:口袋知產

根據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不可以,但有新情況可能可以。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就乙個民事案可不可以起訴兩次?

10樓:玉公尺玉公尺君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中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法學界普遍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也有人表述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例外情形中第(五)項中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除外。」

就你所說的情況,法院有可能依職權追加另乙個人為共同被告,而不允許另行起訴。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一審已經駁回訴訟請求,原告就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到同一法院,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11樓:青青書童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只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不可以再次向同以法院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有誤:駁回訴訟請求應當是判決,駁回起訴應當是裁定。你的問題是駁回訴訟請求,但補充講的是裁定,所以有點疑問。

如果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能再受理。確有新的證據可以申訴。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我們在訴訟中所遵循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就是對於同乙個案件,或者說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訟爭的同乙個法律關係,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兩次訴訟,對於法院來說,對於雙方當事人所訟爭的法律關係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不得重複作出判決。

如果裁定駁回起訴,說明你的訴訟不符合民訴法108條規定受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改變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後,只要符合民訴法108條規定,另行起訴到法院是可以的,但原封不動再次提交,法院不會受理。

13樓:飛舞

第一,既是駁回訴訟請求,一般就應該是用判決,而不是裁定,因為裁定不般用於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表明已對實體進行了審理,而裁定駁回起訴一般是程式審理。

第二,民事訴訟有一事不二訴的基本原則。如果就相同的案件當事人、相同的案件事實提起相同的訴訟請求,那麼,在判決之後,法院應以一事不二訴原則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是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因你的提問模糊不明,我猜想,既然法院用的裁定,那麼可能應是駁回起訴而不是訴訟請求。這種情況下,另行起訴只要符合民訴法108條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會受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駁回你的訴訟請求:這處理的是你的實體方面的問題。這要看為什麼駁回你的訴訟請求了,如果是因證據方面駁回的,你現在有了新的證據,那麼法院就應該受理。

如果是因為已過訴訟時效,那麼法院就不受理。

從你問題補充的情況來看,應該是你的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是裁定不予受理,那麼你可以另行起訴。注意:裁定不予受理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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