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財產存在我名字,和老公離婚法律上會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4-22 20:23:01

1樓:搬磚的人

隱私財產存在我名字,和老公離婚法律上會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樓:安裝行業1小兵

這要看這些是你婚前的還是婚後的了,婚前的不是,婚後的是

我從國外匯到父母名下的財產,當我和老公離婚時,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3樓:情感知音郝老師

你從國外匯到父母名下的財產,當你和老公離婚時,這筆錢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4樓:簡容

我從國外廢到父母名下的財產,但我和老公離婚是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該是屬於功能。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需要看當初

我從國外匯到父母名下的財產

你們夫妻對於這個錢的用途的共同約定

如果說你們決定這錢是贈與給你父母的

那麼離婚時這錢不參與分配

如果不是,或者說僅僅是你的個人行為

那麼屬於共同財產

需要分配的

6樓:捷綺琴

如果這筆錢是你們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收入的話,那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7樓:雨過空氣好

這筆錢已經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因為你已經匯給你的父母了,贈送給你的父母了,不再屬於你們的財產。

8樓:rix閣下

我認為這是你個人從國外回來給父母的財產,這是你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我我的看法,因為這是你在國外自己掙的錢和這個你離婚的夫妻財產都是無關的。

9樓:扈傲之

這個關鍵看你什麼時候匯款的了,一年內的算,3年外的不算

房子是我媽的名字,如果我離婚,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0樓:草民學法

1、不屬於。除非在婚內,當事人母親作為所有權人將其個人名下的合法財產,即,房屋所有權未指定贈與給當事人或當事人配偶,對於此種未特別指定的贈與,一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前款情形的,涉案房屋屬於當事人母親所有,與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毫無任何關係。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a、工資、獎金。

b、生產經營收益

c、智財權收益

d、遺囑或贈與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e、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7條、18條、19條、39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16條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丈夫知情,知道你有這套房子,而你是這套房子唯一的遺產繼承人,你母親也沒有留下遺囑指明給你,那麼在法律上,即使沒有過戶,也算你繼承了,屬於夫妻共產,離婚你老公可以要求分割一半

12樓:正商觀察者

由於房產登記在一方父母的名下,那麼該房產不應該認定為共同財產,無法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3樓:

不會,房子是你婚前財產

我父母的房子寫的我名字離婚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如果只是房主的名字是你,房產權證上還有其他的產權共有人,則這個房產是屬於大家共同共有的財產。

2.如果房產權證上只有你乙個人的名字,則如果是在你結婚前就已經是這種情況了,則這個房產權就只屬於你乙個人的個人財產。

3.如果這個房產權是在你結婚後,你的父母贈與給你的,除非要有單獨的說明,否則視為贈與給你們夫妻兩人。如果贈與時特別說明了,該房產權只是贈與給你乙個人,則這個房產權就屬於你個人所有。

4.如果這個房產權屬於家庭共有,則如果你現在去公證這個房產權歸你個人所有,其他共有人均無異議,肯定是有效的。

上述答覆均是依據我國物權法和婚姻法的法律規定來給出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5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房子是你父母買來作為你們兩結婚用

的?那就要看你父母贈與的時內候是給你,容

還是給你夫妻兩的。要是能證明你父母是給你乙個人的,而且房產證上寫的也是你乙個人的名字,那當然的就是屬於你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你想去公證出公證為你的個人財產,要是你老公同意的話,那就完全沒有任何問題了的。要是他不同意,或是否認的話,你就要找出你父母當時贈與你時的證據證明是給你乙個人的。同時,公證出還會考慮你要進行公證的目的。

是不是想先將財產轉移了在和你老公離婚。這樣的話可能就算到時候公證是你的了,那也未必在法律上就會認可。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只有私人的生活物品,私人受到身體侵害的賠償金,以及遺囑或者遺贈中指定贈送乙個人的 屬於個人財產,其他的基本上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共同財產。因為要具體的分析房產所有權的歸屬,以及**。

18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以登記的為準,寫誰的名就是誰的

房產證上是老公和老公公的名字,起訴離婚我還能分到房產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和男方父親名下的,該房產中男方所有的份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分割其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0樓:烏鴉小小七

很抱歉的告訴樓主……不能!

因為房產證的名字就是所屬人的,不存在說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是你們夫妻存續期間(也就是結婚後)一起買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結婚之後到離婚之前夫妻雙方的所有收入和財產……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婚前買的,那沒有你的份。

如果是婚後買的,你有提供到房貸或是房款。

那你是有份的。至少你給的錢要還給你。

離婚前丈夫把房產更名到妻子名下,離婚時房產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2樓:金果

離婚前丈夫把房產更名到妻子名下,離婚時房產依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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