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必須進行登記,公證嗎,事實收養可以辦理公證嗎

時間 2022-04-22 15:57:16

1樓:華律網

我國關於收養他人小孩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法辦理相應的收養手續後才能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而不少人收養他人的小孩後還進行了公證,公正則需要這些手續。1、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法律規定。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畫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2、收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管轄。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在乙個公證處的管轄區,可以本著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到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徵得本人的同意。

3、辦理收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l)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收養人的職業、經濟收入的證明。

(3)收養人和送養人家庭成員的狀況證明。(4)收養人身體狀況證明。(5)收養協議。

(6)其它公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2樓:奇農嘉嘉普

收養必須進行登記,取得民政部門發放的領養證,才算是合法收養,不需要做公證,。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民政部門。

第四條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收養可以辦理公證嗎

3樓:華律網

我國關於收養他人小孩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法辦理相應的收養手續後才能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而不少人收養他人的小孩後還進行了公證,公正則需要這些手續。1、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法律規定。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畫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2、收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管轄。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在乙個公證處的管轄區,可以本著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到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徵得本人的同意。

3、辦理收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l)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收養人的職業、經濟收入的證明。

(3)收養人和送養人家庭成員的狀況證明。(4)收養人身體狀況證明。(5)收養協議。

(6)其它公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4樓:七台河李陽平

一、事實收養關係可以辦理公證。

二、辦理事實收養公證須符定《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

三、依照《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辦理公證後也需要向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

四、《收養法》的相應規定: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五、收養人(撫養人)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或事實撫養公證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收養人(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2、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配偶的死亡證明、未婚證明、未再婚證明等;

3、《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由村委會、居委會出具);

4、《收養人(撫養人)子女情況證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以證明收養人或撫養人沒有規避計畫生育政策。本人有人事檔案的,也應當提交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以證明收養人或撫養人不涉嫌拐賣兒童)

6、二名以上證人對收養事實(撫養事實)的書面證明及證人的身份證明(公證機構向證人製作核實筆錄);

7、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的出生證明或戶口本、身份證;

8、收養人(撫養人)提供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的能力證明(如身體狀況、經濟**等證明)和承諾依法履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義務的保證書;

9、能夠證明收養人(撫養人)與被收養人(撫養人)共同生活的其他證據(如被收養人的上學登記表等);

10、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樓:愛穿拖鞋

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的流程

收養人和送養人首先要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處收到公證申請後,應當按收養關係形成時的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審查把關,確認收養關係是否真實、合法。經審查確認事實形成的收養關係真實合法的,應當依法出具公證書。收養關係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

三、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一)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五周歲。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六)特殊收養:

1、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繼子女收養: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除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條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條件限制。

3、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4、1992年4月1日之前,收養方與被收養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黑白**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狀況證明及影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五、辦理事實收養公證,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作送養人的(包括已離婚的),需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送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證明(該項證明需經計畫生育部門同意);

2、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單方作送養人的,由送養人單方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被送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時,必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有監護能力的證明、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以及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4、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監護人作送養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對查詢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單方作送養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並說明單方送養的原因;

6、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檔案。

六、如果被收養人是14周歲以上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或者華僑身份證明;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及其影印件;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如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呢?希望上面介紹的事實收養公證辦理方法及辦理條件能幫到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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