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什麼

時間 2022-04-20 20:51:16

1樓:問一問夏老師

1、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經***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的範圍內適用。

但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非經濟特區範圍內不能適用,如深圳的寶安區不屬於深圳經濟特區的範圍,因此經濟特區法規就不能在寶安區適用。

但由於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許多法規涉及城市管理的事項,只在城市的部分區域實施,而不能在整個城市的區域內實施,不利於對整個城市的統一管理,同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目前已經具備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件,因此,立法法賦予了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權。

2樓:呼阿優

1、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擴充套件資料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1、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2、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3樓: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是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第7條和第43條對憲法的規定作出了補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4樓:李學長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實施的規範性檔案。自1979年以來,我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經歷了探索起步、逐步完善和不斷發展、提高的階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據統計,到1999年下半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約7000件。

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內容涉及地方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資源和環境保護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

地方性法規對於保證憲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實施、對於補充國家立法以及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決本地方的事務起到重要作用。立法法根據憲法,總結多年來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經驗,對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和制定程式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重要方式。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全面調整本自治地方事務的綜合性規範性檔案。

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調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務的規範性檔案。

自治條例集中體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總章程的性質。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某一方面自治權的具體規定,單行條例應當遵循自治條例的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有哪些

1、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經***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的規章相牴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6樓:人類情感觀察者

行政法規由***制定;

2.地方性行政法規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3. 行政規章由***各部委以及各個直屬機關(央行、審計署等)制定。

法律效力不同

在三者中 行政法規效力最高 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未明確規定 但國家設定了裁決機制。遇到具體效力衝突由人大常委或***裁定。

但根據《行政立法法》第八十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

及第八十二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全縣範圍內實施。

法規制定程式和地方規劃法規體系

一、城鄉規劃法規制定程式

規劃法規體系的檔案層級構成

法律的立法程式(三個階段

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式(五個階段

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程式

規章的制定程式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二、地方城鄉規劃法規體系

實施性立法與自主性立法的區別

地方規劃法規檔案的層級: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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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規劃法規制定程式

規劃法規體系的檔案層級構成

國家規劃法規體系由四個層級檔案組成: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各部(委、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地方規劃法規體系由三個層級檔案組成: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地方**及其工作部門或授權機構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法律的立法程式(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立法的準備階段

國家立法機關接受立法建議和意見,進行立法的**,立法規劃的制定,立法參與人員的選擇,立法議案的形成和擬訂、法律草案擬訂和論證等;

第二階段,法的確立階段

(1)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定的國家機關對於具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或人員提出的法律草案,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2)法律草案的審議:立法機關對於已被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按照會議的安排進行審查和討論。第一,是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個專門委員會,按照職能分工,對於屬於自己範圍內的法律草案進行審議。

第二,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

(3)法律草案的表決:立法機關對於法律草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把它是否確定為法律的步驟,這是立法的關鍵性階段。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4)公布法律:公布法律是立法機關或者國家元首就已經通過的法律,為使公民知曉和遵守,而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確立的最後階段。按照《立法法》規定,法律的公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字為標準文字。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

第三階段,法的完備階段

包括法的修改、廢除,法的解釋,法律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法律彙編和法律編纂等。

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式(四個程式

根據***批准頒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執行,分為四個階段:

(1)立項:由***各有關部門按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建議,經***法制局綜合平衡,擬定草案,報***批准,指導各部門的法規制定。

(2)起草:列入規劃需要制定的法規,由有關部門負責起草。一些重要的法規或是跨部門的法規,則需要組成各有關部門參加的起草小組,由***法制局或主要部門負責。

(3)審查:完成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後,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送***審批。***法制局審查後,寫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再經***常務會議或總理審批,決定是否通過或批准。

(4)決定與公布:由總理簽署***令發布。行政法規的公布,在***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字為標準文字。

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程式(本級公報和本行政區範圍內的報紙)

我國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對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式有明確的規定,與法律的制定程式相類似。地方性法規的公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本行政區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規章的制定程式(***和全國報紙、本級公報和本行政區內報紙)

依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規章的制定也分為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4個階段。部門規章在***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的報紙上刊登,地方**規章在本級人民**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行政法規和**規章外,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

在我國的城鄉規劃編制設計和實施管理活動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外,更加大量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六十一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舉例】《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2010)

制定主體:(1)市、區(縣)和鎮(鄉)人民**;(2)市和區(縣)人民**工作部門;(3)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派出機構。

在我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有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有省級 省 自治區 直轄市 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具體來說就是通常所謂的計畫單列市。另外經濟特區人大及常委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有權依據法律授權制定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不過這個不能算是地方性法規。因為這些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實際上相當於準法律。效力比地方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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