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有什麼法律效力?為什麼還要換成繼承權公正?換成繼承權

時間 2022-04-19 03:46:09

1樓:yzwb我愛我家

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是證明該遺囑的合法性,是真實有效的。進行繼承權公證,是因為繼承人要將原遺囑人名下的房屋過戶給自己,因為要過戶,所以要換成繼承權公證,若不過戶則不需要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公證需要的條件就是,遺囑已經生效,且有時效性。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繼承權公證,只要資料齊全即可。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檔案。

2樓:

你好,公正可以避免以後的法律糾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樓:匿名使用者

說簡單點,公證了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遺囑公證就證明遺囑內容的合法有效,這是遺囑人生前發生的事情;遺囑人過世後才有繼承的問題,繼承公證就是為了證實合法繼承人所擁有的繼承權利。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4樓:濟南固山兔業

你好像說的是房屋繼承的問題吧!

遺囑公證和繼承權公證是兩回事,繼承權公證是房產部門要求的,為了避免發生糾紛。

第一,公證遺囑本身沒法證明自己的「最終性」,各地公證機關也沒聯網,如果再有人拿著公證遺囑出現主張權利怎麼辦?第二,繼承權公證,會把法定繼承人都請到公證現場,所有人共同當著公證員的面主張或者放棄權利,並簽訂協議,這樣能避免糾紛。

說白了就是騙老百姓的錢 這個國家也不給免費

5樓:師寒鑲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可訴的。

建議你起訴房產管理部門。這種訴訟,有一定的訴訟風險,不過法律根據還是比較充分。這裡的訴訟風險是中國特色的。

你不用懼怕那些行政機關,如果你的權利你自己不去維護,那些**機關就會認為違反要求你們辦理公證順理成章了。

經過公證的遺囑是比較有效的證據,你根據該遺囑就可以取得遺產的物權。不用懷疑了。無需其他額外證明手續。

6樓:匿名使用者

遺囑的方式有五種:

(1)自書遺囑(2)代書遺囑(3)錄音遺囑(4)口頭遺囑(5)公證遺囑。

公證是法定的機關對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因此,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強,效力最高。設立公證遺囑必須將自書或代書遺囑文書送給法定公證機關並由其辦理。

遺囑一經公證,遺囑人就不能再以自書等其他形式對其進行修改或撤銷,確實需要變更的,須經公證機關再次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房產部門要求的證明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利的公證,一般會把法定繼承人都請到公證現場,所有人共同當著公證員的面主張或者放棄權利,並簽訂協議。

這個主要是為了房管局避免將來遺漏繼承人,產生糾紛後找它的麻煩!

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公正時一定要全部到場嗎?

7樓:書頁上的影子娛樂

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書面宣告放棄遺產繼承。

爺爺去世後,對你們家繼承的那部分遺產作放棄宣告即可,其放棄遺產全部轉給奶奶就可以了。這時奶奶可以將房產證改為她一人的,隨後可以將房子過戶給她的小兒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8.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8樓:墨汁諾

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家人只需要書出具乙份放棄繼承你爺爺遺產中該房產的證明即可,將證明原件交寄給你奶奶,則你奶奶可以依法享有該房產中你爺爺份額的全部繼承權,

之後持你爺爺的死亡證明及你們放棄遺產的證明依法到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將房產證更正為她一人的名字,之後她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房產,直接將該房產轉給小兒子,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因為法律規定繼承的房產再次處分,必須首先辦理變更登記,所以你奶奶只要去辦理兩次變更登記即可,沒有必要辦理公證。公證一般是進行遺囑公正,即當時不產生房產變更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並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

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

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願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後單獨處分該房產設定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係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宣告,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房產,現在一般要求公證,公證時要求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到場說明情況並簽字才行。不只是所有子女,如果被繼承的人還有父母在世,他們的父母也應到場。

不能同時到場,可以分別去,只要是本人能親自到場就可以,但公證處或房管局為辦理方便,一般會要求同時到場。

1、《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規定:

1)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4)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10樓:找法網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公證時,可以不到場,但需要作出明確的書面的放棄繼承的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請問您後來是如何辦理。因為我現在也是和您類似的情況,我婆婆和公公的房產,房產證上是公公的乙個人的名字,但是是他倆的共同財產,婆婆2011年去世後只有口頭遺囑,當時沒思量要去辦理房產變更,於是她的份額一分三份,配偶,兒子和她的母親(她母親於2016年去世),現在又由她的兄弟姐妹繼承,那現在公公想把房子過戶給兒子,要那幾個繼承人公證放棄繼承權,可也都是天南地北的,而且年紀都七八十了,回來舟車勞頓不現實,當地公證處要求出具一系列的資料來辦理放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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