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與單位有關係嗎,工傷的傷殘鑑定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有沒有區別?

時間 2022-04-01 09:53:52

1樓:催天下

沒有關係。傷殘鑑定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式】

1)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2樓:五哥回答

與單位無關,涉及賠償也是工傷保險。

做了傷殘簽定就不能在原來的單位上班了嗎?

3樓:劉永方律師

1、除非鑑定為1至4級傷殘,鑑定為5至10級傷殘的,只要員工自己不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聘用合同。

2、《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被鑑定為1至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因此,鑑定為1至4級傷殘的職工不需要再上班了,應退出工作崗位。《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鑑定為5至6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工作,如不能安排適當工作,也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當然,職工本人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鑑定為7至10級傷殘的,除非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聘用合同。因此,鑑定為1至4級傷殘的,不能解除勞動關係,但職工不需要再上班了,鑑定為5至10級傷殘的,職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無權提出,只要職工本人不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聘用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不一定,至少他不能無故把你踢出去!但是,用人單位一般覺得你只要是負傷了,特別是喪失勞動能力了,就會是一種包袱和麻煩!即使一次性把全部福利、傷殘費用付清了,跟你拜拜,也不願花小錢把你養起來!

而且目前的情況是,國家在制度和法律層面也是支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和解、仲裁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鼓勵企業發展!(只是國家同時保障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能夠爭取多一點的傷殘、福利費用)

即使他現在不把你踢出去,也不會讓你做現在的位置了!當然工資、福利也不是這個位置了!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以低工資和比較清閒的工作來吸引你,你千萬不要上這個當!

他要甩的話是遲早的事!先把你放幾年,然後你什麼都不會了!他到時候想怎麼搞就怎麼搞!

到時候的傷殘費用就不是今天這個等級了!

現在想要找工作的確很難!如果還想有發展的話,在用人單位甩單之前去學習其他的技能和技巧!讓用人單位知道你還有價值!

5樓:匿名使用者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待遇.

2、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待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3、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回答不完全對。

工傷與是否繼續工作是兩回事,正確。

六級以下工傷:至於單位是否辭退你,需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或你們雙方的約定來執行。

六級或五級工傷:根據個人意願,可以選擇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或主支辭職。

四級以上工傷:原則上不允許單位和辭退,但如個人同意,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一說,兩碼事。都為單位工作工傷了,還要剝奪你的工作的權力,是不對的,如果辭退你,你可以主要你的權力。

工傷的傷殘鑑定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有沒有區別?

8樓:

1、工傷的傷殘鑑定是社保部門委託制定的醫院的做出的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代表國家的,相對來說是很權威的,很公正的,客觀的;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是由專門的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鑑定,相對於社保部門的鑑定來說,權威性沒有那麼大。

2、賠付的主體不一樣,工傷的傷殘鑑定的賠付主體是社保部門,代表的是國家,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一般的賠付標準是保險公司,工傷的傷殘鑑定所需要的鑑定費300元,到時候是可以要求社保部門報銷的,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的鑑定費用是無法保險的。

3、意外傷殘和工傷傷殘適用賠償的法律依據不同,進行傷殘鑑定的標準也不同的。工傷賠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傷殘鑑定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2份。(附一)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書、單位證明、工作記錄本、工資表、考勤表、工作證、同事證明材料或從事本職工作的證明材料。、

3、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企業註冊登記基本情況(工商局資訊中心查詢)及影印件(如確實提供不了可以不提供)。

4、用人單位法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

5、受傷確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或醫院的死亡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

6、受害者的身份證影印件。

7、有關旁證的證明材料,如受傷時的證人、證言(需提供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書面材料需證人簽字按手印並留下聯絡**)。

8、屬交通事故的,需提交交通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及影印件)及《接處警情況記錄》(影印件需加蓋交通部門的與原件相符的紅章子)。

9、如受傷者本人無法親自申報工傷,可委託其直系親屬或通過律師事務所來申請(必須提供委託書)。

備註:所申報的材料一律用a4紙的規格上報,所有申報材料全部影印留底。

9樓:時光的最後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3、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職工工傷與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

申請工傷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

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4、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可以同時賠償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意外傷害險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後,根據投保對雙方合同的約定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二者並不相同。

首先,工傷保險是一種**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於社會貧困線。

低於勞動期間的工資標準;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投保人只要有繳費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投保金額不論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從性質上說,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的社會保險,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將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於商業保險,其規範調整屬於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不同,體現締約自由性。

再次,從繳費標準看,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制定統一的繳費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後,從承擔責任的主體看,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風險,調動社會力量以保證用人單位損失減少,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一定數額保險金後,最後由國家統一管理的社會**支付賠償金。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賠償是由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費中支付。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後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覆函》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於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無法起到替代工傷保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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