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規定其他人不能和軍人的女人結婚嗎

時間 2022-03-27 23:00:30

1樓:

你什麼情況也沒說清楚,不好回答。給你找了些資料,參考一下吧:

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就賦予了軍婚的特殊性。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則適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對非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雙方協議離婚的,攜帶相關證件與證明(軍人需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

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軍人的安定,其政治意義想必各位比作者了解的還多,不再浪費大家的時間。

如果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而又堅持不離婚的話,恐怕對於非軍人一方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這種婚姻關係是無法解除的,接受也好,不接受也好,這就是法律,鐵面無私、鋼硬冰冷。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話,則不受這個限制。

那麼何為"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解釋應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相信我們的軍人兄弟都是思想過硬、作風嚴謹的,但也不能排除極個別有作奸犯科的,法律規定有以上情形的,即使軍人一方不同意,也應該准予離婚。

審理過程中,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應適用一般離婚案件的相關規定,大家可以參閱,不再重複。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自由。

我國法律規定軍人多大年紀可以結婚?

3樓:楊子電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但是,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即不到這個年齡不得結婚,而不是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

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幹部、戰士和職工,積極響應黨和**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現役軍人結婚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乙個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4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婚姻法》規定: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二、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登記結婚。

5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20歲就可以了`

法律規定哪些人不可以結婚

6樓:華律網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是不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7樓:庸人自擾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早於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

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

。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

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該規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

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

由於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願,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願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結婚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

軍人可以和離婚的女人結婚嗎?如果可以,結婚後還可以繼續留在部隊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好像沒有規定軍人不可以和離過婚的女人結婚吧。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結婚部隊知道你媳婦兒是二婚嘛?部隊證明上有顯示你媳婦兒是二婚嘛?

10樓:匿名使用者

部隊不能直接為要求結婚的男女登記結婚(職權所限),結婚登記只能在地方的民政部門,部隊只能為要求結婚的軍人出具婚姻證明書.所以你不用擔心,因為結婚登記,必須在一方戶口所在地,你們結婚只能在你的戶口所在地.至於離婚,這是正常的,現在離婚再婚的很多,不要有什麼顧慮.

愛是乙個人的權利,選擇愛是每個人的自由,婚否年齡不是感情的決定因素,關鍵是男女雙方必須心心相印,情投意合,互相尊重體貼.不要因為自己是離婚有女人,就認為低於一等,愛同樣是離婚之人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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