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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投案自首範圍,單位會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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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的方式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屬於自動投案。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共有十多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關於投案自首的最新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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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的方式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屬於自動投案。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共有十多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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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自動投案,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說服然後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哪些情況屬於自動投案,自首犯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5樓:戚廣利
一、屬於自動投案的情況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裡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四)必須是自願置於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二、自首犯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典第67條第1款後段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可見,自首只是可以型情節。
對於某些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也可以不予從寬。
如何認定投案自首,刑法對自動投案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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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規定: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裡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4、必須是自願置於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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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8號
為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對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刑罰,現就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第四條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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