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彩禮返還比例,法律對彩禮返還是怎樣規定的

時間 2022-03-14 06:06:54

1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

考慮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法幫網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3樓:職場專業解答田老師

回答您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這道問題,關於您的問題,經過查詢是這樣的: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

華律網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提問我想詢問一下如果彩禮在10萬到二十萬之間,雙方在一起將近五個月且並為同居並未結婚想要退彩禮需要手續麻煩麼?能退多少

無同居生活

回答您好,大概要退百分之八十左右,關於返還彩禮比例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幾個情形需要考慮: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同居生活的,會根據同居生活的長短考慮,降低所需返還彩禮的數額。考慮返還比例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禮數額不大; (2)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能證明彩禮用於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還。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同居生活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適當考慮女方因舉行婚宴等所花費用,80%以上的彩禮應予以返還。

提問那兩個人在一起花的錢也可以退麼

回答您好,如果有收據和證據的話也可以協商退。

提問如果是女方一直壓著時間不想處理,那麼通過司法解決問題麻煩麼

回答您好,最好是協商解決,找媒人解決或者中間人,迫不得已再走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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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彩禮返還是怎樣規定的

4樓:華律網

婚姻法彩禮返還條件是: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且雙方都同意離婚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且雙方都同意離婚的。

5樓:未來法律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六)

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7樓: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規定2年後不能返還彩禮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那樣的規定。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六)

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能返還啦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三種情況下應該返還彩禮: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上述第(2)、(3)兩項必須以離婚為條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禮的規定但是沒有專門的程式,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實現權利。

法律規定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是怎麼規定離婚後彩禮的返還?

12樓:

一、如何判斷彩禮?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

二、可訴請返還彩禮的當事人範圍如何把握?

由於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對於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雙方為原、被告的彩禮返還訴訟或在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實際給付人或自己不是實際接受人的抗辯,由於彩禮給付實際就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物件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抗辯可不予採信。

三、彩禮給付後,男女雙方僅是形成同居關係,為此,給付彩禮的父母或親屬依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一)項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能否支援?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基於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而僅形成同居關係,但是法院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後,男女雙方基於感情尚可能願意補辦登記,若人民法院簡單的判決返還彩禮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發矛盾,因此在審理上述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根據個案實際清況,必要時可以向同居的男女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在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判決返還。

四、應當返還的彩禮範圍如何把握?

雖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卓越,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實踐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化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法院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相應法條)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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