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沒有提交的證據二審再提交可以嗎

時間 2022-03-13 14:55:20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般來說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2樓:誠心為您諮詢

一審沒有提交的證據,在二審訴訟過程中可以提交。但是,法院會責令說明逾期提交證據的理由。如果法院採納了這份證據,可能會對證據提交人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援。

一審中沒有提交的證據在二審中可以作為新證據提交嗎?如果要提交要以什麼樣的形式提交

3樓:地雷娘娘丶

二審提交的證據必須是新證據,因此理論上一審中沒有提交的是不能再提交了。

如果你是在一審審理期間已經取得但是沒有提交的,如果沒有其他阻礙你提交的事由則你的證據提交之後法院也不會採納。

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現在法院內部傾向於認為,案件事實比程式合法重要,所以你只要有證據儘管交給二審承辦法官。形式最好是書面的。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參考資料: 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審中沒有提交的證據在二審中不可以作為新證據提交。

二審提交的證據必須是新證據,因此理論上一審中沒有提交的是不能再提交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5樓:正宗魷魚

從理論上來說,樓上的律師說得很對,只有新的證據才能在二審提交。

但是,現在法院內部傾向於認為,案件事實比程式合法重要,所以你只要有證據儘管交給二審承辦法官。

至於提交形式,倒是沒有什麼要求,不過你盡量採取書面提交。

6樓:曹彪律師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提交的證據必須是新證據。如果你是在一審審理期間已經取得但是沒有提交的,如果沒有其他阻礙你提交的事由則你的證據提交之後法院也不會採納。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7樓:以欣豔

一審未提交的證據二審可作為新的證據提交嗎?要以什麼方式提交

8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二審程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當事人怎樣提出新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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