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後需要多長時間,刑事案件立案後需要多長時間

時間 2022-02-25 22:07:34

1樓:華律網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後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才能終結,由法院判決後送達相關機關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2樓:

按相關法律規定,立案之後多久會進行公訴,並沒有明文進行詳細規定,具體由相關部門按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定。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對於立案並沒有明文規定期限,所以由立案相關部門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檢察院)或者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另外,對於偵查階段也是沒有明文規定其期限,由偵查機關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對於公訴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自訴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審判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中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特殊階段:死刑複核程式、審判監督程式。

一般刑事案件受案後多長時間立案

3樓:

應當在二十四小時立案,特殊或者重大刑事可以延長到三十天。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4樓:劉小靜哈哈

一般刑事案件受案後在7日內立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2、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3、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6樓:禪茶一度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後,要經過兩個環節,一是「受理」,二是「立案」。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一旦受理案件後符合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會立即立案!

7樓:桓櫻

我們向公安機關報刑事案件四年未立案,辦案民警承諾正抓緊辦案,至今未辦案未結果,報案人應怎麼辦?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法院立案到**到判決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8樓:探險哆啦啦

刑事案件,一般是1個半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是3個月。

上述期限不包括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以及精神病鑑定的時間。

9樓:木牛事兒

一般從立案到判決需要兩個月,或者三個月,最多可以審五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宣判一般要乙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有特殊情況:1.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如果出現了改變管轄,補充偵查的情況,還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二審宣判也是一般要乙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

有特殊情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構成要素:1.作案時間要素2.作案空間要素3.案件相關人要素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5.案件相關物要素

10樓:王一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計算偵查期限:一般兩個月;案情複雜,可以延長,,但必須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僅限乙個月;特殊原因,長時間不能交付審判的,再想延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由最高檢報送(3個月)

2、126條規定的重大、流竄、交通不便、取證困難等四種情況,期限不能結案,還可以再延長,省級檢察院批准,期限兩個月(5個月)

3、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的,五個月不能偵結,省院再批兩個月(7個月)

4、發現新罪,重新起算;對無名氏,從查清身份起算;事實清楚的,也可以其自報名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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