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監護人,怎麼繼承精神病人的財產

時間 2022-02-18 07:20:16

1樓:帥氣的小宇宙

需要看監護人的身份,如果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當然具有繼承權。如果監護人是《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四)(五)項的,還需要看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但監護人可以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姬矗灌匪弒睹鬼色邯姬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樓:天鴻書屋

按照我國繼承法,精神病患者的財產繼承,也要走繼承程度走。精神患者的配偶是第一繼承者,沒有配偶的,父母親是第一繼承者。父母親雙雙亡故的,兄弟姐妹才是第一繼承者。

在遺產繼承過戶時,必須去縣(市)級以上公證處公證後,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3樓:村子裡的二柱

你好,這個問題建議去有關部門諮詢比較詳細,比如律師事務所都可以。網友的意見頂多就乙個大概。祝你生活愉快

4樓:鉞容

沒有遺囑的話應該是按照繼承順序來繼承的吧。

5樓:在手機上看世界

只要是他家裡也不反對,全部給你都沒問題。

6樓:微喜陽光

根據遺產繼承的順序和關係證明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能繼承精神病人的財產嗎

7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監護人能不能繼承財產,要看以下兩個各方面:第

一、死者生前有沒有留下遺囑,如果有,那麼遺囑中有沒有他的份額,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那就是沒有法定繼承權了。第

二、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那要看監護人是不是被繼承人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如果不是,那是不是代位繼承人,也就是第一順位繼承已經死亡,而作為子女代位繼承人;如果不是,而死者還有其他的第一序位繼承人,那他就沒有權利繼承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繼承必須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第二,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三,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所以,如果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當然具有繼承權。

如果監護人是《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四)(五)項的,還需要看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但監護人可以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9樓:深圳商務律師

有繼承權。繼承的原則是有遺囑的,按遺囑處理。如果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

只要其母親的遺囑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就有效,至於被繼承人的精神狀況不影響繼承。法定繼承只要求血緣關係,子女有法定繼承權。只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其他子女可以主張少分或不分。

10樓:上海笙銘律師

老父親有法定的繼承權,他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以及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姐姐雖然不是法定的繼承人,但她屬於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

兒子屬於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當他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十四條

精神病死後監護人有權利繼承他的房產嗎?

11樓:南巷如也

有權利。

繼承法中沒有關於精神病患者死亡後繼承財產的特別規定,即依照繼承法關於合法繼承的規定。 當精神病患者無法識別和控制他們的行為時,他們就無法做出遺囑。 即使他們有意志,也無法生效。

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一般都是精神病人的近親屬,一般都屬於法定繼承人,當然有權利繼承精神病人的遺產。

【法律法規】

1、根據《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的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根據《繼承法》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12樓:魚要糧

問題一:監護人屬於《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繼承人就可以繼承遺產(因為精神病人不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問題二:欠款字據無效,精神病人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繼承法》第10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精神病患者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1、監督、看管、護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間的生活和行為,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撫養**。

2、精神病人患病期間的一切對外法律行為,如轉讓或出租財務、訂立契約、證言、繼承、遺囑等。均由監護人代辦,但不得有損病人的利益。

4、監護人遵從司法或公安機關的意見,對病人實施合理的監管,必要時可限制其行為自由,或強制住院**。一旦病情恢復,判斷力和自知力存在,病人或監護人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40條法規定,申請撤銷原判決,使病人重新成為有行為能力的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病人死後其財產的繼承問題繼承法沒有特別規定,就是按照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執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是無法立遺囑的,即使立了遺囑也不能生效,因此,不存在遺囑繼承的問題。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一般都是精神病人的近親屬,一般都屬於法定繼承人,當然有權利繼承精神病人的遺產。

14樓:北京馬國華律師

你好:姐姐不能繼承妹妹房產, 因為妹妹有兒子繼承。姐姐想讓患者生前寫一欠款字據,無效。

15樓:醉天冕下

精神病患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以,該字據的效力是待定或無效的。不過,就精神病而言,打官司時,是醫生第一次鑑定,法官第二次認定,以法官的認定為主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繼承,寫字據也無效,唯一的辦法就是現在就找到他的繼承人協商,在通過公證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精神病患者的病情決定了他的欠條是否有效。如果他是完全精神病人,所寫的欠條就無效,如果是間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寫下的欠條就有效。

關於他的財產什麼人可以繼承的問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除非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

本案不知道為什麼精神病人的姐姐充當監護人,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這個精神病人的配偶既然已經與其離婚,由按規定應有精神病人的父母,成年子女來擔任監護人,這些人都沒有,才同兄弟姐妹來監護。如果有前述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遺棄、虐待這個精神病患者,則他的姐姐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他的遺產。請注意收集和保留父母、子女遺棄、虐待,或不盡撫養贍養義務的父母及子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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