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兵役法中婚姻法是怎樣改的,最新士官兵役法中婚姻法是怎樣改的

時間 2022-02-15 02:54:38

1樓:

2001年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找物件結婚的期間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別規定,即第4條:「義務兵一律不准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第5條第1款: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物件結婚。」第6條:「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首先,對義務兵與士官找物件結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規定,有著明顯區別:一是義務兵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是一律不准,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物件結婚,是原則上要求,即存在某種法定例外情形。二是義務兵在部隊內一律不准找物件的範圍,是整個軍隊內部;而士官在部隊內原則上不得找物件結婚的範圍,只是本部隊,即士官原則上不得與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職員、工人談戀愛結婚。

上述兩條中的「部隊駐地」,是指義務兵一律、士官原則上不得與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談戀愛結婚。

其次,對義務兵、士官婚戀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軍隊是乙個以男性青年為主體的武裝集團,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不允許士兵隨便單獨外出。如果士兵與駐地女青年談情說愛,勢必會影響部隊的集中統一,不利於正規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隊都相對集中於某一地域,如果允許士兵在駐地找物件勢必會影響當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釀成軍民糾紛,損害軍民關係;三是義務兵、士官在部隊內部談戀愛,容易出「花邊新聞」,與部隊的整體氣氛和風格不相協調。

軍營裡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也很少給士兵留下談情說愛的時間和空間。

再次,對義務兵和學員結婚的期限性禁止規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乙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名義務兵就要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在保家衛國的崗位上默默地奉獻。這種奉獻也包括在服現役期內不結婚。

況且,義務兵服滿現役時多為二十周歲左右,大多不滿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極個別達到法定婚齡的義務兵,完全可以對婚期稍作推遲,等到被選取為士官或退役後再結婚,二是這裡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是指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軍校學員的學習生活是難得的,也是緊張的,要完成學業,就必須排除外來的干擾,集中精力學習。

如果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就要占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作結婚的精神和物質準備,勢必耽誤正常的學習。當然,對於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的士官學員,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最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是原則性規定,即這是絕大多數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例外包括:一是與地域無關的情形。

《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物件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

《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

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

2樓:匿名使用者

老士官可以在駐地找物件了,剛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