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國家幹部過世之後補月工資的政策是什麼

時間 2022-02-14 18:42:4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算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新的標準執行,即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通知》要求,凡2004年10月1日後死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所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未達到《通知》規定標準的,按《通知》規定標準予以補發。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真的不知道, 國家一年乙個變換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準。

2.一次性撫卹金

一次性撫卹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卹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64號

**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卹金標準;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 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 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乙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乙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關於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民政部人事部

財政部二00七年五月八日

離休老幹部去世的喪葬費撫卹金是怎麼發的?20個月的工資計算依據基數都包括哪項? 50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乙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乙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關於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目前執行的情況一般就是按照國標工資×20個月來執行,規範津補貼後,有的地方是按照國標工資+幾百元作為基數。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國家機關離休人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乙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

7樓:

他也可能是只按你父親的基本養老金算的。

8樓:仲藉

我岳父52年進藏剿匪,參軍八年,後轉入地方工作,幾天前病故,才八個月工資補貼,合理嗎,

事業單位退休人,死亡後撫卹金咋計算?

9樓:濛濛然然歲月

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為:

(1)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

10樓:加百列

一、憮恤金額如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物件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二、法律依據如下: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1樓:慧擇保險網

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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