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與愛人已經離婚,並已死亡,但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請問我還能否起訴債務人的愛人要回欠款

時間 2022-02-12 07:44:43

1樓:中國婚姻家庭網

本來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即使此後離婚也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你此時追訴,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規定,已喪失勝訴權。只能通過協商的方式,看對方是否願意承擔了。

2樓:鑫海玉堂

馬某和其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形成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能不能向法院起訴向其妻討回欠款,要看馬某是否在離婚時是否分割了財產,或為逃避債務假離婚。如果有其中一宗行為,就可起訴。另外,訴訟時效問提,欠款有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如果沒有,不存在時效問提。

3樓:繞過天真啊

人都死了,灰飛煙滅了,再說都和他老婆離婚了,你還逼債,你也說人是因病死亡,連看病的錢都沒有了,才死的,你這樣還向人討債啊?做得出來嗎!

4樓:

可以起訴馬某和其愛人承擔連帶責任。

該債權和債務是在他們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他們夫妻倆就有共同的償還責任,儘管馬某與其前妻已離異並已死亡,但是你還是可以向馬某的愛人請求償還該筆借款。

5樓:匿名使用者

算是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即便離婚也應當有清償的責任..

但是現在問題的關鍵是,你現在追討債務已經超過了民法上規定的訴訟時效,不具有勝訴權了,也就是說如果去法院打官司,如果對方提出訴訟時效,你會被撤訴.

所以,建議私了.

6樓:一千年以後

當然可以,您可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後債務人無力償還,是否可以另案起訴另一方,要求其共同承擔債務,判決後一起執行

7樓:胡圖虎

即使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償還該筆債務的事實尚未發生,所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是另外一方的債權人,如果此時以要求另外一方承擔共同債務為由提起訴訟,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樣型別的案件在提起訴訟時將原夫妻一起列為被告為妥。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夫妻離婚後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9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簡介】 張某與 孫女士結婚後,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而以個人名義向朋友李某借款5萬元,之後,張某與孫女士協議離婚,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全部債務由張某承擔。之後,因張某生意失敗,遲遲未能歸還李某的欠款,故李某以張某和孫女士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方共同償還債務。 【爭議焦點】 庭審中,孫女士答辯稱,其在與張某離婚時,已經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全部債務由張某獨自承擔,因此,其對此債務不再具有償還的義務。

【律師分析】 張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儘管雙方在離婚時對債務承擔做出了約定,但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請求償還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因此,本案中,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屬於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對外不發生效力,李某以張某和孫女士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無不當,張某與孫女士對此債務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孫女士履行了償還義務,其仍然有權基於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張某主張要求歸還。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孫某與張某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我和前夫已經離婚了,離婚協議書上寫了,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但是現在追債的人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絕對要去,第二,把離婚協議書影印乙份,離婚證影印乙份上交給法庭!

11樓:民兵陣

只要有證據,法院會支援。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去律伴,法律平台上,求助下律師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哦。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後是否還要雙方共同償還

13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以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4樓:小談說劇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尺某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尺某及前妻共同償還。

16樓:劉大來律師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對方舉證證明沒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是故意推脫。

17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若其無法證明此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應共同償還

19樓:彌樂法律諮詢

如果公尺某的妻子無法證明其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是用於個人事務、或者他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個人財產各自所有這種情形下,其妻子仍然需要證明其丈夫在與你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你明知他們有該協議。

否則夫妻雙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即使離婚也不免責。

離婚後出現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糾紛怎麼辦

20樓:三心真人之坡

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已明確約定由誰來承受的,則按約定,但如果一方隱瞞,則離婚後一年內,可重新最隱瞞的再約定。沒有約定的,就由雙方共同承擔。

21樓:南京律師李正

抗辯理由

1、對該份債務並不知情,前夫對家庭承擔的義務較少,且該錢沒有用於實際生活,舉出證據;

2、離婚協議中已經寫明,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該債務系前夫個人所為,應該由其個人承擔;

但是,上述理由,以來舉證不便,二來,一般不能作為對抗債權人的。

至於對借條形成時間,可以申請司法鑑定。

3、債務到期時間2012年9月1日,債權人沒有主張過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另外,兩個月的債務,利息過高。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如果是真的,根據協議需要承擔,如果是賭債或編造的,不需要,讓法院鑑定和讓他們舉證是真的

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欠債,離婚協議書寫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債務由他承擔,我還有責任要幫他還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對方是無權追償的;但如果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4樓:上海笙銘律師

1、只要是合法的債務,即使離婚協議書中寫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債務由丈夫承擔,但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妻子共同承擔;

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5樓:just享受

離婚協議書寫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債務由老公承擔,那麼妻子沒有責任要幫他還債。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如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