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2021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時間 2022-02-09 08:00:53

1樓:蠟筆咬金

婚姻是一對戀人在正常情況下最終會採取的兩人生活的方式,也就是說,一對正常的戀人最終會步入婚姻的殿堂,進而開啟一段新的生活旅程,這又是每個人人生的又一嶄新階段,是值得每個人憧憬和期待的。

但是,在婚後,一部分夫妻會出現不少的矛盾,在遇到兩人無法解決的矛盾時,便可以訴諸法律,尋求婚姻法的幫助。在二零二一年,我國民法典對於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一定的調整,其中,婚姻冷靜期的相關規定更是吸引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第二,在之前的婚姻法中,結婚也是要在不違反相關結婚疾病限制的規定下進行,也就是說,在禁止結婚的條件闡述中,是列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而在現行的婚姻法中,則刪除了相關疾病禁止結婚的法條。

第三,在關於受脅迫結婚按照婚姻法執行的內容規定時,我們可以看到,受到脅迫結婚時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時間,從原來的結婚登記當天開始的一年內,變成了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

第五點,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點,也就是「冷靜期」概念的提出。離婚冷靜期在舊版的婚姻法中是這樣規定的,即只要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財產等都有合適處理,登記機關均要准予離婚。

而民法典中的最新規定,設定了「離婚冷靜期」這一時間期限,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其實在前面的條款中還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一「冷靜期」的設定,或許能夠挽回乙個即將破碎的家庭呢。

2樓:聆聽生活

1、2021年元旦《民法典》實行,更加保護全職太太和「喪偶式婚姻」

《民法典》新增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需要說明的是,這個「負擔較多義務」不單指全職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顧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對於家庭不管不顧,也就是說的「喪偶式婚姻」,也屬於此種情況。

2、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申請協議離婚後,30天內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時在30天期滿後,雙方也要在30天去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任一方不領取的,則視為申請撤回。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這30天被稱為「婚姻冷靜期」。

但是要注意:「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只針對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而不針對起訴離婚的夫妻。

3、分居滿1年後,應當判決離婚

《民法典》規定: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男女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這樣的新規定,一定程度上給予了雙方更多的離婚自由。

4、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確認,避免一方「被負債」

《民法典》: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另外,事後還款=事後追認,因此只要你為對方償還了不明債務,即使不知情,就等於你承認了這部分債務,剩下的需要共同償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民法典》的新規定有:

1、新婚姻法的新規定是離婚有乙個冷靜期,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向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之日起的30天內,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或者30天期限已滿,沒有申請的,視為不願離婚。

2、親子關係確認的新規範。

3、原先「無子女」的收養規定改為「沒有子女或者有乙個子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對於收養應具備的條件這樣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3樓:老王老師**

一、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根據現行《婚姻法》,夫妻雙方只要帶好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離婚協議、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才發放離婚證。

也就是2021年開始,《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否則《離婚協議》將視為協議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三、增加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現行《婚姻法》中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簡單說,就是去法院訴訟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增加該項離婚事由,離婚難度似乎降低了,實際上是增加了難度,為何如此說?

因為《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以前的司法慣例,基本上判決不准離婚後,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基本會認為雙方感情破裂,會判決離婚的。

但是《民法典》這次的重大修訂,可以預見:未來判決不准離婚後,原告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很大機率會判決不准離婚。

只有在判決不准離婚之日起1年後,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有可能拿到支援離婚的判決。

四、增加明確婚姻關係解除的時間點

《民法典》增加明確了婚姻關係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4樓:匿名使用者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私生子行使繼承權法律依據包括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5樓:淮陽小子

婚姻法對當今社會過多離婚的現象進行了規避,推出了離婚冷靜期這一規則。冷靜期是指夫妻二人在離婚前,可以有兩個月的反思、冷靜時間,如果兩個月後還是要離婚,那就准予離婚。

6樓:福華盛世

冷靜期是202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新增的乙個條款。冷靜期時間為乙個月。這一條款是為了讓衝動離婚的人得到冷靜,從而挽救更多的家庭。

7樓:函雲臻

根據2021年的民法典推出的婚姻法其中有一項冷靜期,冷靜期的作用是怕一些夫妻是因為一時衝動提出離婚以免以後後悔,所以推出了冷靜期這一條例。

8樓:梅香陣陣如雨來

增添了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明確婚後財產的決定,明確了當離婚登記之日或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即解除夫妻關係,正式離婚了。冷靜期就是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在遞交了離婚登記申請後等待30天,在30日內,如果不願意,都可以撤回申請。

9樓:靜說家事

您好,民法典從2021年開始實施,其中婚姻編相較《婚姻法》有變化。

10樓:xf摩訶曼珠沙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11樓:匿名使用者

變動:晚婚晚育 ,結婚疾病限制 ,婚姻無效條件: 在無效婚姻認定條件中,也從原來的四條變成了三條,刪去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疾病,且婚後尚未**」一條。

受到脅迫結婚時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 現行婚姻法,只要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財產等都有合適處理,登記機關均要准予離婚。而民法典中的最新規定,增加設定了離婚冷靜期 。

冷靜期指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021年新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12樓:聆聽生活

一、最新婚姻法2020新規定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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