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歸屬及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孩子及財產怎樣分配

時間 2022-02-03 23:56:39

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孩子歸屬及財產分割具體如下:

(1)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2歲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給母親撫養,10以上的孩子,要聽取孩子的意見. 若有兩個小孩,原則上是一人撫養乙個小孩的。

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未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實際生活花費來確定。

(2)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本著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父母離婚的並不影響孩子名下的財產歸屬,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孩子所有,財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於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

3樓:八三老人

孩子的判決只要積極爭取很有希望,積極蒐集女方有外遇的證據,可作為女方有過錯的證據減少其對共同財產分割份額的依據。聯絡歷史很難成為證據,建議蒐集錄音錄影證據。

4樓:車行懷德澤

不一定了,孩子判給女方,當然女方還能跟男方要孩子以後的撫養費,房子既然是雙方的男方不同意給女方,除非你能拿出男方出軌等證明,也就是對男方不利的證據來證明是男方的過錯,要不法院不會輕易就把房子判給女方的,不過如果真的要上法院解決,我覺得還是很有必要的請個律師。

5樓:上海高丙凱律師

孩子判給誰,要看雙方的撫養能力。如果孩子在兩歲以下,一般判給女方。

父母的投入,如果有證據證明,可作為借款返還。

聯絡歷史雖不能完全證明其出軌,但至少可以給法官乙個出軌的印象。

祝你好運

6樓:雷飛平律師

1、誰對孩子的成長有利些,法院就會判給誰撫養。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除有約定外,都是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與分割。

3、聯絡歷史詳單可以做為其出軌的證據,你還可以要求她對你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7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1.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和家庭環境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後做出判決。

2.如果結婚時,男方父母出錢的,對於該款要明確是借用的,還是為結婚孩子結婚而準備的,如果是後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該財產可以理解為父母贈與的。

3.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上有幫助。

4.至於,你後來補充的證據,可以向法院提交,但最終要由法院考慮是否採納。

夫妻離婚孩子及財產怎樣分配

8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若沒有約定或者就孩子的撫養權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9樓:李永輝律師

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經破裂的,可以選擇離婚,雙方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分割的原則是每人一半,照顧女方和孩子。

孩子的撫養權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確定,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一般以跟隨女方為原則。

房屋屬於您母親財產,不能分割。

10樓:金田虎

小孩不滿周歲一般不予離婚。房子是婚前財產,她押著房產證也沒有用,法院不會判給她的。你們都不要孩子,當初為什麼要生他呢?生了不要或不撫養是違法的,嚴重的要判遺棄罪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有什麼欺詐啊,就是普通的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結果就是離婚。

如果離婚的話

孩子因為還在哺乳,一般情況下都是判給母親的。

你說的5萬元,如果沒有女方簽字的借條,那麼這個錢只能算贈與。

房產證還是你母親的名字,那現在所有權仍是你母親的,即使房產證在你老婆那裡,仍不會改變所有權。所以房子你老婆分不到。如果你老婆不給回房產證,你們就去辦掛失然後補辦乙份。

如果你們沒有其他財產,你們離婚只要解決的就是孩子的撫養費的問題了。

12樓:

可憐的孩子...愚蠢的父母...

夫妻離婚財產孩子怎麼分配

13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若沒有約定或者就孩子的撫養權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14樓:

1、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第

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

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第

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

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6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針對部分配偶給小s買車買房的情況下,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呢?這樣情況下,配偶完全有權利要求返還。

夫妻離婚,女兒歸屬問題及財產分配問題

17樓:儆櫟

撫養權: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財產分配: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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