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的辦案經驗,錄的口供只有在當地派出所能查,但是如果需要查詢犯罪嫌疑人,還是會先把你們這類留有記錄的人員篩一遍的.
2樓:鋒彩依然
證人證言絕對不會在全國聯網,除非是涉嫌犯罪的網上逃犯或已經判刑的罪犯。你所說的情況只能在該派出所查到,其他地方查不到,大可放心。
可以在異地派出所錄口供麼?
3樓:
**者不去派出所錄口供,如果派出所立案可以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去派出所報案錄口供的過程是怎樣的,要身份證、簽名嗎,錄完之後是不是要留下通訊方式什麼的?
4樓:過客只能奔跑
要。身份證和簽名的目的是確定嫌疑人或者證人的身份資訊。錄音後留下通訊的目的是隨時與嫌疑人或證人取得聯絡。
隨著偵查實踐中對供述的迷信,供述的證據效果被誇大。甚至對口供的雙重屬性的理解也大多是理論上的。在此,我們可以列舉實踐中常見的口供形式,**其證據效果。
個別供述,未經核實或者虛假核實的,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是立法確定的,不需要進一步闡述。
對於真實證言的證據效力,依法取得的證言一經查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需要注意的是,口供的核實過程也是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和判斷收集到的證據的過程。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來檢驗供詞的真實性。作為一種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按照邏輯規則,當不能證明自己的真實性時,就失去了對案件的獨立證明。
事實的可能性。
5樓:布拉格的往事
首先說明,法律規定證人在訴訟中負擔的訴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
作證是每個中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作證,任何人都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證人在訴訟中依法負擔的義務主要有:( 1)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按時到場作證。
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2)據實陳述和正確回答詢問,如有作偽證或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3)對司法機關詢問的情況和本人陳述的內容保守秘密。
(4)遵守法庭紀律。
證人擁有的權利包括: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核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於偵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證人的義務有: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地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要求證人出庭或者沒有必要,或者事實上、法律上不可能,或者會損害更大的合法利益和價值,因此證人出庭作證義務並不具有 絕對性,此時法庭允許證人不出庭,而代之以提供書面證言之舉動,理應得到法律支援,《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即為此提供了支援。根據該規定,在以下五種情形 下,經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言:
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的。法律要求證人出庭的目的在給對方當事人就證人證言提出質疑和反駁的機會,以保障質證 的效果。如果對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交換證據中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則法律目的確已達到,再就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證人出庭的義務與公民生命健康權相比較,顯然後者具有更重要的價值,在兩者不能兼得的情況下,後者應當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不宜要求其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
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從合理性的觀點看來,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不能給其造成過重的負擔。如果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則證人不可出庭作證。
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證人出庭作證在客觀上不具有可能性,要求其出庭顯係強人所難,有違法律精神。
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以上列舉的四種具體情形係對實務歸納的結果,並未按周延的邏輯進行分類,不可能將所有應當納入規範的物件盡列其中,為了適應審判實踐發展的需要,避免出現規範漏洞,故設此兜底條款,以付實用。
如果隱瞞事實即構成犯罪。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都是有法律明文的,只要追究你就難逃其咎。不過現實中會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事,比如證人保護制度很欠缺,還有暗箱操作、人情關係等導致證詞被有意忽視或者刻意渲染。這些只是個別現象,我給你的建議是要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你當時已經作為證人出面了,那麼這個關係就要持續到案件結束,你不願繼續作證或許有原因,但是後面就該由**和你交涉了,三天兩頭找你,那才麻煩呢。
其實做到你的義務才是最省事的。
此案最終的定性對你也有影響,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必須強制作證,若是民事案件可以不繼續作了。
如果你沒有受到威脅的話,建議繼續作證。
請問派出所是全國聯網的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的戶籍管理信用是全國聯網的。他們使用的是全國公安機關統一適用的人口資訊登記管理系統,在全國任何乙個地方的派出所都可以查詢到全國各地的人口戶籍資訊(包括違法、犯罪記錄等)。
不過其中的人口資料不是實時更新的,而是定期更新的,所以有時候查詢的資料不一定是最新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全國公安應該都是聯網的,因為在派出所的電腦上可以查到全國網上通緝的在逃犯,所以戶口也應該是聯網的,否則公安系統就太落後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屬於公安網的··
9樓:職場新人小幸運
回答在派出所的公安網路裡查詢的戶籍資訊系統是全國聯網的,不過其中的人口資料不是實時更新的,而是定期更新的,所以有時候查詢的資料不一定是最新的.是全國聯網,但在你這邊查詢資訊可能不全因為戶口資訊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夠查詢。戶籍戶口資訊是公民的重要個人隱私,收到國家和法律的重點保護,只有公安機關能夠進行日常查詢,一般的機構和個人都不能查詢他人的戶籍戶口資訊。
但是,現實生活中,有些情況下需要調取他人的戶籍戶口資訊才能辦成事,比如要去法院立案起訴,這就需要一定的途徑去查詢了,具體的途徑有以下兩個:
1、由法院調取。在有證據能證明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只差對方戶籍戶口資訊就能滿足法院立案條件時,可以向法院立案庭申請調取公民個人戶籍戶口資訊,這樣就可以調取公民個人的戶籍戶口資訊了,但是要特別提醒你,查到的他人戶籍戶口資訊只能用於法院立案。
2、委託律師**查詢。同樣是在有證據證明基本事實的情況下,需要去法院立案起訴對方時,可以在立案前委託專業律師去有關的派出所查詢。律師需要攜帶以下三份檔案才可以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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