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時間 2022-01-04 18:56:25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所說的無辜等原因是要自己拿出相關方面的證據的,不能說是公司兩個月工資一起發就是無辜拖欠,雖然可能和勞動合同法不符,可是,民法不是刑法,不是你要按照法條的規定酌字酌句的來,如果是公司業務出現了狀況,你作為公司的乙份子,完全有義務在自身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為公司的利益著想,當然,如果你拿出了相關的證據,比如說,你沒有發,但是其他人已經發了,或者說你有證據證明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公司,但是,要證明著一點是比較困難的。

所以,要看情況而定,如果真的是公司無故拖欠工資,那你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情合法的,經濟補償只要不是公司要和你續簽,而你不籤的情況下,依據新勞動法的規定,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從2008年1月開始,滿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後面你說的第三方**公司,具體要看你籤打單合同的內容了。

勞動糾紛,最好是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局投訴,還不滿意的話,再去法院或者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的確拖欠工資不能理解的太僵化了,你以這種理由解除估計不行,不過在下次發生這種情況,你就去要求補發,每次都這樣,看哪天他就不發,你在去申訴。

08年後簽訂2次固定合同後,如果你提出公司同意和你續訂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定無期限合同,不再和你籤了,就沒辦法了,你拿1個月補償金走人。現在和第三方籤,估計公司就是要規避這個規定。如果你不想籤,單位又不給你更好的合同,可以拿乙個月的補償金。

你是1年一簽,補償金是看單個合同的,就1個月

3樓:草根到

據你敘述,勞動合同約定每月15日給付工資,但是沒有按約定及時發放,那麼是否足額發放了呢?如果既不按時又沒足額發放,那麼這種情況就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只是不按時但足額給付工資了,就不能以該條款解除合同了。

若想解除合同只能依據第37條,但需要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提前30日寫個辭職報告就行了)。

解除勞動合同後,依據勞動法第38條解除的依法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依據第37條解除的,就無權獲得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是根據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工資滿一年賠償乙個月的工資,你已經工作滿7年,可獲賠7個月的工資。

解決方法,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再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樓:山野柴胡

【拖欠工資 拒付加班費 經濟補償 加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5樓:華律網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一、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其會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6樓:綠水青山

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通過以下方式追討拖欠工資,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和加付賠償金。

1、去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去當地法院打官司,依法開具支付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公司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補償

7樓:法律快車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在工作期間。勞動者的所有合法權益都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其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崗位和工作的薪資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勞動者是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賠償。

8樓:112333束脩

1如果有簽訂勞動合同帶上勞動合同和工資單直接去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2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就比較麻煩了,須要收集能夠證明你們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去勞動人事爭議面申請仲裁。判決書下來的五個工作日內單位就必須給你結清工資,不然你還可以二次申請,要求額外25%的補償金。

勞動仲裁,你需要準備的材料如圖,找不到位址打12333查詢。

9樓:樂觀的法律顧問

回答您好,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1.公司拖欠工資,可以申請仲裁

2.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3.公司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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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在九侯山講西班牙語的滿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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