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期間患病公司該如何處理,員工在工作期間生病公司可以辭退嗎

時間 2022-01-04 17:19:18

1樓:之何勿思

按實際情況批准休假。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拓展資料:

勞動者特殊假期的待遇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時限和待遇:

1、勞動者患病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2、職工患病的醫療期規定:

①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②職工患病的醫療期規定: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以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③關於醫療期的計算:

按照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3個月的按6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9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2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樓:知心冰嵐

回答您好,單位有沒有責任,要看這個疾病跟主要是看疾病的型別是否與單位工作環境有關,單位依法為其繳納了醫療保險,就盡到了義務。如病情如果與工作無關,單位沒有責任。反之公司就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無論如何公司都應該盡到搶救,單位都應當承擔職工緊急**的費用,及時搶救,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

在職工病情穩定後,再根據病情啟動後續的責任認定和工傷鑑定等工作。

提問我是北京職工。上班生病了。我想諮詢一下。

我是北京職工。上班生病了。我想諮詢一下。

回答好的,答案已經發給你了,你可以仔細看一下。

提問我現在不能上班了,怎麼辦?上路醫療保險呢。

我現在不能上班了,怎麼辦?上路醫療保險呢。

公司還會給我上醫保嗎?

公司還會給我上醫保嗎?

回答您好欄,我很理解你現在的心情。麻煩你仔細看一下我發給你的答案。

提問我生病了。上不了班了。公司是不是不給我上保險了?,不知道怎麼解決。

我生病了。上不了班了。公司是不是不給我上保險了?,不知道怎麼解決。

回答你放心好啦,因為生病上不了班,公司一定會給你上保險的。而且你還有基本的工資。就是說不單給你上保險,還會給你發基本工資。

提問公司問我什麼要求?,聽別人說關6個月。,過了半年要寫辭職報告。

公司問我什麼要求?,聽別人說關6個月。,過了半年要寫辭職報告。

回答公司問你什麼要求?你是如何說的?你有沒有把你的要求告訴給公司?

提問|我現在在住院,沒有說。我也不懂。

|我現在在住院,沒有說。我也不懂。

回答那你現在就找公司溝通這個事情,把你的要求告訴公司。看公司能不能達到你的要求。如果你和公司溝通之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還可以繼續找我諮詢的。

更多16條

3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職期間非因工患病的,單位因根據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給予員工醫療期待遇。醫療期具體時限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3個月至24個不等,具體詳見各地醫療期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期期間單位需支付員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80%的工資待遇,醫療期滿後若員工仍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可解除勞動關係,並由單位支付工作每滿一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

5樓:中顧法律網

員工在職期間患職業病用人單位的處理方法:

(1)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員工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安排職業病病人的**、定期檢查和**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職業病病人**、定期檢查、**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

(5)調離和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用人單位在員工經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員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工傷,對留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根據其鑑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相關工作。

員工在工作期間生病公司可以辭退嗎

6樓:醉意撩人殤

不可以。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墨汁諾

不可以。

一、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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