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要承擔總公司的債務嗎,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承擔嗎

時間 2022-01-03 11:52:15

1樓: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樓:廣博閒彈

還有其他分公司,酌情而定。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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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承擔嗎

4樓: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5樓:小揚說歷史

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債務就是總公司的債務,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

在程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行分公司占有的財產;分公司占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考慮執行總公司及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

6樓:mu倡

作者劉長洪律師

【分析】

一、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因此,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

7樓:找法網

可以,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8樓:蔣德順律師

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清楚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責任和人格權,完全要依賴於總公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總公司債務,分公司要承擔嗎?

9樓:小小小魚生活

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債務就是總公司的債務,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

在程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行分公司占有的財產;分公司占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考慮執行總公司及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

10樓: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11樓:王敏律師

回答民法典規定,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總公司債務不能由分公司承擔;但是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應由其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責任,所有的資產負債都屬於總公司,也不獨立核算,有的企業為了內部管理,可以單獨核算,用以內部考核,但不對外。所以不存在承不承擔的問題,本來就是一家。

而你這種情況其實就是掛靠,幾個自然人組織起來,工商登記時掛了分公司的招牌,一般是為了借用人家的資質,或為了借用它的字型大小,對外業務以人家公司的名義,簽合同、結算都以該公司的名義,實際上沒有如何資金關係。但是既然登記為分公司,在法律上就是分支機構,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不知道你們發生了什麼事。當初掛靠時一定是籤了協議的,對權利義務一定都有約定。如果是內部糾紛,根據掛靠協議辦。

如果是該公司破產、對外債務糾紛等,涉及到你們,建議你們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查清你們之間的關係,根據掛靠協議分清責任,並在落實以後選擇以後的去向。

13樓:闞松蘭霍胭

分公司相當於總公司的乙個分支機構,如果總公司欠債,法院判決總公司償付債款,如果總公司不執行法院判決,那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財產。

14樓:石京澤

需要承擔,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一切經營行為應在母公司的授權下進行,行為後果及責任由母公司承擔,通常不獨立建帳。不能獨立對外簽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單獨對外擔保無效。說白了,分公司就象個辦公室,所有權利義務要由母公司承擔。

子公司是母公司對外控股或參股的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民事權利主體,子公司可以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與母公司一樣。只不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由母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並享有股東權利義務。

15樓:公尺集律師

可以執行分公司資產。

16樓:拱英耀

我問的是總公司債務分公司承擔嗎?

總公司債務,分公司要承擔嗎?

17樓:於元冬焦自

一般情況,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責任,所有的資產負債都屬於總公司,也不獨立核算,有的企業為了內部管理,可以單獨核算,用以內部考核,但不對外。所以不存在承不承擔的問題,本來就是一家。

而你這種情況其實就是掛靠,幾個自然人組織起來,工商登記時掛了分公司的招牌,一般是為了借用人家的資質,或為了借用它的字型大小,對外業務以人家公司的名義,簽合同、結算都以該公司的名義,實際上沒有如何資金關係。但是既然登記為分公司,在法律上就是分支機構,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不知道你們發生了什麼事。當初掛靠時一定是籤了協議的,對權利義務一定都有約定。如果是內部糾紛,根據掛靠協議辦。

如果是該公司破產、對外債務糾紛等,涉及到你們,建議你們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查清你們之間的關係,根據掛靠協議分清責任,並在落實以後選擇以後的去向。

關於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問題,關於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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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總公司承擔子公司的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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