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時間 2022-01-29 20:20:58

1樓:胡俊刑事律師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主要在於主觀心態的差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觀上是故意、明知、積極追求危險後果的發生,對他人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過失致人死亡,主觀上是過失、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後果。二者量刑區別很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法定刑為: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兩者的顯著區別在於:1、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2、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至少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於過失。區分的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甲明顯有故意性

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和過失是從行為人的主觀角度去分析,而不是從客觀的結果分析。

即行為人對結果的態度。

據材料交代,甲是故意開車撞向乙的,至少說明甲對乙的死亡是間接故意。即甲明知自己的行為能夠引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放任自己的行為。如果甲主觀上追求的是死亡,直接定故意殺人罪。

如果主觀上只是傷害。那就是故意傷害至人死亡。

本案不存在過失。

5樓:匿名使用者

依然是故意殺人。因為主觀上甲具有殺死乙的故意。不能認定是過失是因為,過失必須是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而此處的甲並不是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

你此處說的是乙死亡的原因是乙倒地頭部撞到地面顱腦受損死亡,並不能夠排除甲殺人的故意,甲開車撞乙致使乙倒地,倒地的原因是由於甲的行為。就像你說的兩個人打架,另外乙個人倒地的原因是由於前乙個人打他造成,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能排除。甲的行為和乙的結果有必然的因果聯絡,行為人甲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危害結果或者可能導致危害結果還去做,是直接故意,而且甲有希望結果發生的直接目的。

因此甲從主觀的意圖,客觀的行為,以及造成了乙死亡的結果必然構成犯罪。o(∩_∩)o

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對兩者的判斷標準.判斷的標準是兩者的客體----故意殺人的客體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而故意傷害的客體是剝奪他人的健康權,評判的並不是我之前認為的是不是至人於死亡.對於生命權和健康權兩者的界限又有一定的界限.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項人身權。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權利,侵害生命權是指不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 健康權利是以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的完整性為主要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健康是指人體各器官系統發育良好、功能正常、體質健壯、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勞動效能的狀態。健康是盡可能長的維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法律的主要任務。

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統生理機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體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體內部各器官和勞動能力的完整.但區分起來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方式去判斷,看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及其特定職業的要求等.

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區別就比較困難:一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二者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二者在主觀上也同屬故意犯罪,但客觀上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

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

對於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並非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願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於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願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儘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

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範疇。

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兩者的顯著區別在於:1、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2、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的主觀意志不同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人主觀上並沒有要殺害被害人的意思而故意殺人罪,被害人的死亡是犯罪人的目的,這個結果是他希望的或者放任的

過失致人死亡起因是因為過失造成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這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也就是說犯罪人在主觀上必須有殺人的故意,要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要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也就是說犯罪人在主觀上只有傷害的故意,而無殺人的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是普通的過失,而無故意。其實這三個罪名最大的區別就是看他主觀上是如何,搞清這一點,在看他的行為如何就可分清。

如何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罪(致

10樓:

要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首先必須弄清「傷害」與「故意」在刑法上的意義。何謂他人身體健康?當前刑法界通說認為刑法意義上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實質的損害,包括破壞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傷害和雖不破壞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但使身體某一器官機能受到損害或者喪失兩種情形。

所謂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裡態度。而在具體案件中,判斷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根據只能是危害行為及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再從二罪的犯罪構成來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希望或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結果卻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

其犯罪構成特徵是: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並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只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無致人死亡的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其犯罪構成的特徵是:客觀方面表現為由於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方面出於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根據上述二罪的犯罪構成,可以明確區分出其相同點和不同點。其相同點是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的結果均出於過失,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點是,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因此,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應綜合全案考察主客觀方面的因素,如實施行為的場合、環境、打擊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力量和頻率、雙方的關係及造成的傷害程度等不同情況,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傷害他人還是只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過時的或意外的致人死亡。具體來說,應結合以下客觀情況來加以判斷:

1、過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數特定傷情外,少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而故意傷害身體上有明顯的傷情,反映出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2、發生打擊行為時的環境,是在什麼情況下引起打擊行為的,是因為日常瑣事還是尋機報復,要查清是否導致故意傷害的微觀環境。

3、從打擊工具上看,分析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打擊工具是否足以傷害對方。手持鐵棒、刀等金屬器械,一般情況下,足以傷害對方;拳打腳踢,一般不足以傷害對方。

4、從打擊到力量頻率上看,一般來說力量越大,頻率越迅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5、從雙方的關係上,即行為人與被害人是素不相識、一般關係、親密無間還是冤家仇人,應區分不同的情況來正確判定是否有產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據此,就要求偵查機關在辦案時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毆打」不等於傷害,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不等於刑法上的故意,應根據具體案情,認真分析,確定正確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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