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可以減刑幾次,比如說判處死刑的人在緩期滿後減刑到無期徒刑,還能再減刑嗎

時間 2022-01-19 11:38:13

1樓:依寄松

減刑是不限次數的,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程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2樓:墨明棋妙

減刑的次數是不限制的,判死刑的人在減到無期徒刑時,只要符合條件,還可以減刑。

減刑的概念如下,

減刑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減刑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把原判較重的刑種減輕為較輕的刑種。

把原判較長的刑期減輕為較短的刑期。

減刑的條件如下,

犯人確有悔改條件:

認罪服法。

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具有立功表現:

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判死刑減刑的,不管你怎麼減,減多少次至少要坐17+2年。

4樓:玉兔愛狼

減刑的次數與刑罰的期限有關,沒有次數的上限規定。

死緩減到無期,符合減刑條件的,依然能夠依法獲得減刑機會。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據說有緩刑的死刑犯五年就出來了!記住,是據說啊

6樓:大聲沉默

死緩犯不屬於限制減刑最低17年出來 (15年+2年考驗期);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原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再次減刑時,減刑間隔時間起止怎麼算?依據條款是什麼? 50

7樓:安迪_zx幒筤緟

「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刑法》中對於死緩執行的規定如下 :

《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判了四年,最多可以減幾年刑,服刑多久可以開始減刑

8樓:匿名使用者

判刑四年最多只能減刑二分之一,入獄後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減刑,並沒有時間規定。

減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適用減刑需把握以下條件:

1、適用減刑的物件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規定的5種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種主刑都可以適用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減刑以後的刑期計算方法有:

第一,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第二,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以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9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犯人減刑後最低的服刑期限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一半,也就是說最多可以減刑倆年。

從法院送交監獄服刑後,只要符合減刑的條件,就可以向監獄申請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擴充套件資料: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階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群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1)減刑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

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

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10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判了四年,減刑不能多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至於服刑多久可以開始減刑是需要根據犯人的表現來申請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擴充套件資料

減刑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徵:

1、減刑的物件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

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通過法定程式裁定乙個確定的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4、對於減刑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時,才有可能或者必須提起減刑的程式。

5、減刑既包含實體法上的內容,即對刑罰的運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具有程式法上的內容,即根據特定的程式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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