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上訴法庭獲賠償後,那人還用坐牢嗎

時間 2022-01-16 03:57:57

1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上訴法庭獲賠償後,是否需要坐牢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只有判決結果為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處緩刑的,才不用實際坐牢。緩刑條件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如肇事者被認定為負主要責任,

且造成死亡的。是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

當然,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和後期處理各方面和當事人態度都有關係的。

這都不一定,

希望能幫到你,祝你好運。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要看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肇事者,一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二,沒有

事後逃逸

那麼是不觸犯刑法的。

不需要坐牢。

相關司法解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於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1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3樓:匿名使用者

過失犯罪一般都會給緩刑的 但也不是一刀切 也看實際的損害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主責受害方要的賠償超出承受能力如果通過法院判決賠償之後還需要諒解書嗎還用不用坐牢

4樓:重慶鼎屺律師事務所

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且負主要責任的,依法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出發。至於是否還需要坐牢是有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決定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通過法院判決 有保險賠償後 刑事責任會不會再判實刑? 10

5樓:四哥有法說

注:此提問是2012年的,此後法律進行了修訂,為防止誤導網友,現對答案進行修改!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負主要責任以上,既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會因民事賠償而免除刑事責任。不過,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6樓:藍天白雲

朋友你好!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主要責任以上,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你 現在的情況是,你想等保險賠償後,剩餘的部分再由你賠償。這樣的操作恐怕不夠妥當。

刑事責任是不是判實刑?關鍵是你是不是承擔了死亡人員的合理賠償,並且能不能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公檢法才能給你判緩刑。

所以,我的建議是:你現在可以在交警隊或者你們當地的交通事故調解中心的標準下,通過第三方的參與,和對方進行真誠的交流,和他們說好你的額外補償,並且及時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書。今後的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賠償,那個時候你可以在保險公司的參與下共同完成,只有那樣,你一定不用去坐牢。

而且,說不定還可以保留駕駛證呢!不過事情要快一點處理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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