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屬於違法嗎

時間 2022-01-14 15:46:58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產生了種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認為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二是認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是30天,此後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故審查批捕期間不屬於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範圍,強制措施應由檢察機關重新採取,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沒有重新採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處於公安機關刑拘狀態,是其刑拘效力的違法延伸。三是認為刑事拘留的最長羈押時間為30+7=37天,由於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後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執行不捕決定,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二是執行逮捕決定,並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偵查直至終結,故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七天時間應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範圍 ,檢察機關無須重新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以上第一種意見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錯誤的,將「延長至」理解為「延長」。第二種意見將公安機關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機械地理解為30天,將它與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7天時間簡單地割裂開來,法條中的真實意思應是「公安機關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時間最長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時間為30天」。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沒有三十七天必須放人的規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一般為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在刑事拘留期間,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要放,不放得話就是超期羈押了。不過逮捕決定書一般都是在最後一天下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否則屬於違法,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5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最多37天,除非有重大或者多人作案。現在可以。

6樓:

這屬於超期羈押,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屬於違法嗎

7樓:之何勿思

不屬於,是合法的。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拓展資料:

刑事拘留沒有三十七天必須放人的規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一般為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在刑事拘留期間,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8樓:拉拉啦啦啦愛度

屬於犯法。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一般是被逮捕了,說明是有一定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委託律師**辯護,爭取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一直按照刑事拘留關押下去,屬於超期羈押。

當事人及其家屬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9樓:四哥有法說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0樓:辜元楓虢衛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產生了種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認為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二是認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是30天,此後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故審查批捕期間不屬於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範圍,強制措施應由檢察機關重新採取,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沒有重新採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處於公安機關刑拘狀態,是其刑拘效力的違法延伸。三是認為刑事拘留的最長羈押時間為30+7=37天,由於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後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執行不捕決定,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二是執行逮捕決定,並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偵查直至終結,故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七天時間應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範圍

,檢察機關無須重新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以上第一種意見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錯誤的,將「延長至」理解為「延長」。第二種意見將公安機關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機械地理解為30天,將它與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7天時間簡單地割裂開來,法條中的真實意思應是「公安機關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時間最長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時間為30天」。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11樓:麗江古城郜雲律師

很多家屬以為關37天就能出來,這其實是乙個非常大的誤會,37天是檢察院是否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只有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況下,37天內才能出來。

12樓:佰諾1丶

估計是已執行逮捕了。等法院宣判吧,除非是重大冤假錯案,不然律師的錢也可以省了。證據確鑿的刑事案件就那麼回事,走走程式而已,家庭困難的話省點律師費吧,即使找也要找和法院有關係的律師,而不是水平好的律師,爭取判緩刑或是少判幾年。

追問:逮捕執行24小時之內,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如家屬在外地的,應當郵寄送達。如果刑事拘留37天仍未執行逮捕的,應當立即解除刑事拘留,轉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無罪釋放追問:

逮捕一定會給逮捕通知書嗎,不給的話違法嗎回答:

一般來說逮捕的話一定會給逮捕通知書,這個是刑訴法明確規定的,除非涉嫌叛國、間諜罪。不給的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刑拘期滿仍未執行逮捕,在個明顯就違法了哈,另一種是搞丟了,但嫌疑人已經執行逮捕。追問:

如果逮捕了沒有逮捕通知書,可能會放人嗎回答:

問題關鍵不在於有沒有逮捕通知書,而是人有沒有被執行逮捕,你可以去當地檢察院批捕科諮詢和投訴。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超出時間不放人,是否犯法?

13樓:兩隻胖兔紙

犯法的。

如果沒有經過批捕程式而羈押超過37天,就構成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嫌疑人及家屬有權要求釋放,也可向檢察院反映,直至向法院起訴

一、刑事拘留超過37天怎麼辦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這時候還不能批准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因此,由我國的規定可知,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就是37天,如果刑事拘留超過了37天,公安機關依然沒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就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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