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捕需經過哪些過程,刑事拘捕需經過哪些過程

時間 2022-01-14 15:46:5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 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

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2樓:好大哥的律師朋友

拘留和逮捕不是一回事,請問你是了解拘留還是逮捕。

刑事拘留的概念及其程式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罪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緊急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

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刑事拘留的物件

刑事拘留的適用物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 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 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第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十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條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一條 需要延長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年8月28日)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對於需要確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應當按照我國和該犯罪嫌疑人所稱的國籍國簽訂的有關司法協助條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查明其身份。如果確實無法查清或者有關國家拒絕協助的,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偵查終結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局長籤

逮捕,檢察院

從看守所拘留到判刑需要經歷哪些過程

5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經歷以下過程:

一、刑事拘留之後最長30天之內,對於符合條件的嫌疑人,偵查機關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偵查機關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提請逮捕;

二、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收到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申請後,最遲在7日內作出逮捕決定,或者不予逮捕決定;偵查機關收到不予逮捕決定後,必須立即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一般情況下,被逮捕的嫌疑人在逮捕後的2個月之內,被取保和監視居住的嫌疑人在1年之內,繼續接受偵查機關的偵查訊問。

上述均屬於案件偵查階段。

四、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此階段的工作;一般情況下,此階段的時限不超過1個半月;此間,公訴部門認為證據不足的,有權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俗稱「退補」,也可以自行偵查;退補以2次為限,每次1個月;2次退補仍然證據不足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釋放在押嫌疑人。

五、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一般情況下,法院審判階段的辦案時限是1個半月;其間,檢察院有權提出延期審理、辯護人等有權提出調取新證據申請、可能發生對被告人行為能力鑑定等,均不包含在審判時限之內。

6樓:四哥有法說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乙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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