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的話,我應該不應該賠給公司錢

時間 2022-01-13 18:12:24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肯定,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薪酬,必須足額發放。因此你每工作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24條規定,勞動者只有在兩種情況下需支付賠償金:第一和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由公司專項出資參與培訓的;第二和公司簽訂競業協議或保密協議的。

而且即便是賠償也不是公司說多少就是多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也就是說你只需要承擔已完成的培訓專案中分攤到你個人的部分,且公司必須提供發票等依據。(公司的內部檔案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違法的內部規定是無法律約束力的)

但是作為勞動者你沒有履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提前30天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存在一定過錯。建議你自遞交辭職報告後按公司規定在30日內完成工作交接,此期間公司需支付你工資,如協商後公司允許提前離職,可提前離職,工資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綜上所述,你不用承擔賠償金,且公司必須支付你足額的工資報酬。

如公司拒絕執行,可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堅持走法律途徑能有效維護自身利益,祝你早日解決問題,工作順利!!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公司行為違法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樓:

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完全可以不賠。如果非要讓你賠償,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的勞動執法大隊要求協助解決。

4樓:豐銘犬舍

勞動法對勞動者有保護的,不僅不應該賠錢給公司還應該拿到工資,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是員工應該履行的義務同樣也是企業的義務,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工作,並得到相應的報酬,您為企業付出勞動理所應當獲得工資報酬。還有那些押金違約金之類都是企業自己定的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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