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身亡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時間 2022-01-11 15:02:26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近親親屬都有權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孩子撫養的情況下,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撫養權的。

主體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遠縣的李華與張紅原係夫妻關係,張紅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

1994年張紅生下女兒小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兒還未滿周歲二人便已分居,小蘭一直由父親李華撫養。

2000年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小蘭歸李華撫養,張紅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之後李華另娶,張紅也再嫁,小蘭在生父李華、繼母王麗的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蘭乘坐謝某駕駛的一輛電單車,經過大柘鎮兔子崗下坡路段時,電單車因避讓一輛重型貨車摔倒在地,小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離異多年 因賠償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華、王麗和張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21萬餘元。保險公司將款項劃入法院賬戶,但三人一直就賠償金的分配無法協商一致,2015年7月,張紅遂將李華、王麗夫婦訴至平遠法院。

張紅起訴認為,其作為小蘭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小蘭對其負有扶養義務,故賠償金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歸張紅所得,剩餘部分扣除開支後應當與小蘭生父李華平均分割。

李華、王麗對扶養費用沒有異議,但認為張紅雖是小蘭的生母,既沒有負擔過小蘭的撫養費用,也沒有探視過小蘭,沒有盡到乙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小蘭一直在李華、王麗的撫養下成長,關係緊密,小蘭的死亡對其一家人的打擊是沉重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其所有,張紅無權分割。

法院判決 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梅州平遠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該收入用於家庭共同消費或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庭成員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性質上不屬於遺產,不適用於繼承,其賠償權利人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小蘭死亡造成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小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李華、王麗兩被告。而原告張紅與李華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其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張紅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負擔小蘭撫養費用。且張紅自身患有疾病,並無暇顧及小蘭的生活。

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的關係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等情況後,法院判決張紅除可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85499.37元外,剩餘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均歸李華、王麗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即你和孩子得到一半,公公婆婆一半。沒有生活**的,可以適當多分。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爺爺奶奶有撫養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公婆婆、你、孩子都有權分,原則上可以各四分之一,但是考慮你生活困難和撫養孩子,可以適當多分。

公公婆婆想要孩子撫養權的話,如果母親健在,並且有撫養能力的,一般法院不會支援將孩子判給公公婆婆的。

4樓:19歲美女

很簡單,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直系親屬平分即:母親 兒子 父親 妻子全部均分

這是法律程式上的

人情上麼。。。想怎麼分就怎麼分嘍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即使得到了那11萬,沒有生活**怎麼撫養孩子?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父母、妻子、兒子、女兒

6樓:

死亡賠償金沒有明確受益人的,按照繼承順序進行分配,同一繼承順序的,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自行協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樓:律師學院學員

第一,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卹金等各種賠償。

第二、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方能確定如何分配問題。死亡賠償金是否是死者的遺產,答案是否定的,公民的遺產是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財產權以及智財權,而死亡賠償金的獲得,是在死亡之後產生的或是由於該公民的死亡產生的,在時間判斷上,可以很明確的判斷死亡賠償金不應屬於死者的遺產。同時死亡賠償金之所以獲得,是死者親屬根據法律規定獲得的權利——權利的享有者非為死者本身,因此權利而獲得的金錢收入,當然也不能夠認為是死者的遺產,這應當是相當明確無疑的。

第三,既然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原則上這筆錢屬於父母、妻子、子女共有所有,也就是簡單來說上述人員對這筆錢進行平分。但在實踐中,法院對於死亡賠償金存在糾紛的判決來看,法院會綜合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係、共同生活關係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如死者在成家之後一直與妻子和子女共同生活,對於父母僅是盡贍養義務,那麼其妻子和子女應該多得死亡賠償金。

8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的!祝您生活愉快!

丈夫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9樓:華律網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10樓:易屬兩儀

這種事最好到法院去起訴,法院自會給出合理的判決,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可申請法律援助。目前錢不在你手上即使讓他們給你也只能是向徵性的,這筆賠償中你應該所佔比率最大!

11樓:創作者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確認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第二,作為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參照《繼承法》分配。

第三,最為《繼承法》作為第一順位,應當平均分配,即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第四,在64萬的賠償金扣除喪葬費,交通費,以及專屬於他人的補償金,就剩餘的金額平均分配。三個人平均為三份。祝福!

12樓:劉文陽律師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但同一繼承順序中,原則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繼承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即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當事人請求分割的,在考慮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前提下,還應當同時考慮同一順序繼承人中可否單獨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況,予以適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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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死者的配偶 父母 子女共同分割。大額的賠償費用包括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 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合理費用。其分配大致如下 1.按照法定的安葬費額列出安葬費,支付給實際負責安葬的人2.按照法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出撫養費的數額,由被扶養人享有。3.其它其他合理費用是搶救直接受害人產生的合理費用 醫療費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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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怎樣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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