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今日看啥片
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舉報。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安靜的女漢子
1,自離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期間一到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可以要求單位辦理離職證明。員工自離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天。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趙三康
您好;若是您已經提前三十日通知企業或者試用期內通知了企業,則自動離職是合法合理的,您與企業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可以要求給您辦理離職證明的;
若是您自動離職,沒有提前告知的,可以到居委會為您辦理個證明也就是登機下,然後到勞動局登記失業,也是可以證明的;
若是您的企業沒有給您簽訂勞動合同,則是可以自動離職的;離職之日便是解除了勞動;
若是您沒有什麼社保或者工資糾紛的話,自動離職之日起也就解除了勞動合同了;
如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明文廢止。
所以對於新的勞動合同法,如果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可以由公司單方面接觸勞動合同。這個屬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
所以可按照公司對於曠工的規章制度進行單方面接觸勞動關係處理。
書面催告很正常,但是不是催告離職手續辦理,而是催告責定幾日內到公司說明情況,否則按照自動離職處理公告。
這樣就解決問題了。即使公司沒有明確的曠工自動離職約定,可以以該催告的內容,進行補充,問題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