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我工作六年了,我自己辭職想和老闆協商解決。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時間 2021-12-30 11:13:29

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根據你的描述,公司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書且未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單位不補繳的,可以直接向人社局投訴,同時可以嘗試要求單位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2、其次,你可以以「單位未給你繳納社保為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乙個月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建議先與單位協商溝通有關雙倍工資、社保、經濟補償金的事宜,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帶上能夠證明用工關係的證明如工資條、工作牌、同事證言等)。

2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可以,如果存在勞動關係但未簽訂合同,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協商不成直接仲裁去

我在乙個公司做6年了,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協商就直接解雇我所管理的團隊,公司該做什麼賠償

4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你好!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是你的責任。

因為,你作為乙個管理人員,自己都沒有管好,是怎麼管理團隊的?請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自己讀懂了就知道了。網友建議,僅供參考。

祝你好運!

5樓:

你在公司工作了六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沒有協商直接解雇我所管理的團隊。雖然你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你人已和公司發生了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公司應該給你和你的團隊一定的勞動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這個情況我們要分兩步走。第一步就是它所給你繳納了有五險,對吧?既然有無線就有失業保險,你可以領取到一定的失業保險金,企業把你解雇了,也要給你有一定的失業補償金,失業補償在勞動合同裡都會支援的。

第二步我們要看公司給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如果沒有到期就已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除了失業補償金外,公司就是勞動合同失約了。他們也要給你一定的補償。

鑑於你目前這種狀況的話,我覺得你直接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合同超過1年的,相當於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雇需要有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離職後的1年內到公司所在地提起勞動仲裁。

公司強制調崗,我不同意,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金 50

8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2、經濟補償是按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2009年12月18日入司,到現在兩年零六個月,因此可以獲得3年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樓:

首先、未經過你的同意簽字,調整崗位,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以公司強制調崗的行為違法合同約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辭職,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有明確的崗位約定,單位沒有經過同意調離崗位,建議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去就會構成曠工自動離職的,以單位的調檔通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

公司單方面要求降職調崗是違法的,如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另外,有幾點需要再次提示題主:

如果你不原因去新的單位,最好在原來的部門,正常上班下班,否則很容易讓單位抓住你的把柄!

到了發工資的時候,單位應該發放工資給你,不得剋扣。如果單位不發工資你可以去投訴或仲裁,記得在上班期間收集有利於你的證據!

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員工收取押金,收取的你的押金違法,你可以申請要回!

10樓:此生愛過

公司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雖然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變更崗位一般應當協商一致,但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以下兩種情形,公司調整崗位,勞動者應當服從: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確屬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勞動條件不降低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12年6月21日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經勞動者同意。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經濟補償金。

非本人同意企業不可以調換崗位,除非勞動者本人無法勝任此崗位,培訓完也不可以。除此之外企業調換勞動者崗位屬於違約,需要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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