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可以追溯幾年

時間 2021-12-29 23:04:24

1樓:律g師

1、不簽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也是違法的。

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但現在不用著急。

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比用批准,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簡單的回答可以幫到你,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2樓:韓飛律師

他這樣的請求是得不到支援的!、

雙倍工資最多支援11個月,但是時效為一年!他的請求過時效了!

3樓:任若蘭

法律規定最多11個月!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

4樓:匿名使用者

1、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多可以支援11個月的雙倍工資;追溯期為一年;在2008年以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支援雙倍工資;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從07年9月-10年3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應該從08年12月31日開始計算,截止日期09年12月31日,所以主張雙倍公司的時效已經過了。

不過經濟補償金沒有過時效,是從10年3月開始計算時效,所以你可以獲得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未簽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諮詢

1 我是不是可以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要求公司支付我另外一倍的工資?可以。2 公司要從深圳搬去上海,個人不願意跟隨過去,像現在沒有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個人提出辭職,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的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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