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繳費年限如何確定繳費工資,如何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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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沒有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的工作時間(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把這段沒有繳費的時間也看作繳費時間。

在計發他們的養老金時,應該以實際繳費年限再加上「視同繳費年限」為依據。因此,劉某在原企業工作時間(1978-1996年5月)不應該廢止,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與計算養老金待遇有密切聯絡,具體辦法是指,以職工本人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一定的計發係數(一般在1%-1.4%之間),再乘以本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點是明確了原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問題。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介紹:

「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由企業發放退休金;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後,企業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金由社保**發放,參保後其職工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也轉化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承擔。」

以前,深圳對於調入(包括調工、調乾)人員,其調入前在外地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但對於隨遷入戶、在深退休的非戶籍人員等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認定辦法,也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此次新政策明確了原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非經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的問題。按照新政策,以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參保人仍是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之前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如其在當地建立個人繳費制度時,已離開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之前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則不能視為視同繳費年限,不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舉例說:「比如某參保人1986年作為固定工在內地某地國有企業工作,當地1994年1月1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離職,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工齡不予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後離職,無論其當時是否參加養老保險,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均可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按深圳繳費指數計算參保人不會吃虧

據了解,養老金計算包括兩塊: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與繳費指數沒有關係,但統籌養老金的計發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資掛鉤,與繳費指數密切相關。

由於參保人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並沒有繳費,也沒有實際的繳費工資,那麼,繳費指數怎麼計算?

國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規定,轉移人員異地繳費年限應由待遇領取地按照當地的工資水平予以重核繳費指數,即以參保人繳費工資÷待遇領取地對應時段的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對於省內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採取以廣東省個人賬戶建立時(1994年1月)轉出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辦法計算。黃險峰說:「早期來我市人員大多來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這幾個省份1991年的職工平均工資與深圳市1991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進行比較,得出的平均比值為0.

4,於是我市將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定為0.4。」

有部分非調入參保人反映:「如果我在老家參加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在當地是按1計算,但在深圳按0.4計算,在深圳退休拿的養老金會不會不如在老家拿的高,反而吃虧了?

」對此,黃險峰舉例說:「比如以相鄰省份轉入人員為例,他實際繳費15年,視同繳費年限為10年,去年辦理退休,其中相鄰省份的社會平均工資為每月2960年,深圳社會平均工資為每月4595元,其在當地和深圳視同繳費年限分別按1和0.4計算,算出他在當地可拿的統籌養老金為每月740元,在深圳為887元。

由於深圳的社會平均工資高,我市按0.4計發的基礎養老金,與其在當地按1計發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持平,參保人不會吃虧。」

設定「保底」政策避免退休人員養老金過低

對於已經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市的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問題,此次也進行了明確:2009年12月31日前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市的參保人,1992年8月1日後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轉移了繳費工資記錄但按繳費工資計算繳費指數低於0.

4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2010年1月1日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市的參保人,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

4計算。

黃險峰說:「深圳保底為0.4,考慮到有些人當年的繳費工資很低,計算繳費指數為0.1、0.2,養老金會較低,所以深圳設定了這一保底政策,避免退休人員養老金過低。」

深圳和「老家」重複參保要清退其一

按照新政策,參保人在兩個地方重複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可選擇保留一地的養老保險關係,清退另一地的養老保險關係。如果他選擇清退深圳重複繳費的,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如果參保人重複參加養老保險、又不主動清退的,如果他先在外地領取養老金之後再在深圳重複領取養老金的,社保機構將停止其享受深圳養老保險待遇,追回已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其在深圳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如果他先在深圳領取養老金之後再到外地重複領取養老金,深圳市社保機構將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直到他清退了外地的養老保險關係,才可申請恢復在深圳領取養老金。」

重算養老待遇者養老金「就高不就低」

由於《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今年1月1日已經實施,但其細則明年1月1日實施,期間一年時間有部分參保人辦理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尚無依據,涉及約9000人。按照新細則,這部分人的養老待遇將重新計發,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當時少算的部分將補發。

如何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3樓:之何勿思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

4樓:楊子電影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依據是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檔案。

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職工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5樓:陸宵

一、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只要繳夠了養老保險最低年限,可以不再交退休後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絡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文革」期間城鎮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時間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有些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作的職工,將工作時間折算為連續工齡,可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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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實際上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視作已經繳費的年限。因為職工沒有繳費,也就不存在計算繳費基數的問題。

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基本養老金,分為兩部分:

一、基礎養老金

計算基礎養老金時,按照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計算的,計算公示如下: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1%;

二、過渡性養老金

因為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際繳費,個人賬戶沒有儲存額,也就那樣個人賬戶養老金,為了公平,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發放辦法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具體制定的辦法執行。

以重慶市為例: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4%(計算係數)。

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社保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 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依據是原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 勞辦發 1997 116號 檔案。依據檔案,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1 2014年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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