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於訴訟時效,物權有沒有訴訟時效?

時間 2021-12-23 02:51:43

1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闡述如下:

訴訟時效的客體是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之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的客體是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限於請求權。因為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但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適用的規定,請求權中的債權請求權符合訴訟時效客體權利的特徵,其以財產權利為內容,不具有支配性。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2樓:弦夢如歌

不動產及登記的動產不適用訴訟時效,而其他動產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民法總則》

3樓:沉魚落雁的樹莓

未登記的動產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求高手指點:為什麼訴訟時效僅僅適用於請求權,而不適用於物權?

4樓:

只有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物請求權不適用。

因為,這樣可以使物權在受到侵害之後,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旦遭受訴訟時效抗辯,還能依據物權請求權主張保護權利。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物權。所以我國《物權法》沒有訴訟時效的規定。

請求權由債權衍生而來,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的權利,具有相對性;物權是對世權,具有絕對性,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請求權上,設定乙個時間來保護全合法權益,這就是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給這個時效加乙個期限,就是具體的規定時間。因為法律不保護惰於行使自己權利的人。

物權存在的基礎是「物的存在」,那麼在這個物沒有滅失前,基於此物上的所有權利都不被消滅。所以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因此,基於債權而產生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基於物權產生的各項權利(例如占有返還請求權)只要物沒有滅失,所有權人的權力就一直存在。

5樓:殷朝公子

請求權包括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智財權請求權等。只有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物權請求權不適用。

因為,這樣可以使物權在受到侵害之後,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旦遭受訴訟時效抗辯,還能依據物權請求權主張保護權利。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物權。所以我國《物權法》沒有訴訟時效的規定。

物權有沒有訴訟時效?

6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情況如下:

物權法規定的物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合稱為物權請求權。它們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也要具體分析。

1.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其理由如下:

首先,抽象地說,物權請求權因其與物權密不可分,原則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以免造成它與物權本體相分離,使物權失去防禦系統的保護。其次,如果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在物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因時間的經過,侵權人就可以永續地侵害他人的物權,顯然無效益、無正義可言,違***秩序的要求。再次,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屬於乙個侵權行為尚未結束的狀態,訴訟時效不開始起算;該侵權行為停止時,訴訟時效的起算又失去其意義。

所以,排除妨害請求權不會產生訴訟時效問題。一句話,排除妨害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在任何時候,權利人都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物權,有權請求行為人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德國民法典》第1004條規定,妨害防止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就是例證。

2.至於物的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可以見仁見智,不同的立法例的態度不盡相同。例如,《德國民法典》原來區分登記的物權和不登記的物權,對基於後者產生的物的返還請求權,適用於消滅時效(第194條第1項及其解釋)。

民法理由書論證其理由為:物權請求權若不因時效而消滅,則容許有許多年不行使的權利繼續存在,有害於交易安全。物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的結果是,對於占有人不得請求返還,而所有權仍繼續存在,所有人得因其他原因再取得占有,或對於非占有人的承繼人(如盜取人)請求返還,以舉所有權之實。

然而,這樣規定的結果並不理想。為此,《德國民法典》有所補救,於第902條第1項規定,由已登記的權利所產生的請求權,不因超過時效而消滅。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債法現代化法》在消滅時效制度方面修改動作較大,於第197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基於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產生的返還請求權,因30年不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於《德國民法典》第902條的規定未被修改,繼續有效,故在德國現行法上仍然是,已經登記的物的返還請求權,不適用於消滅時效。正如沃爾夫教授所言,對於土地登記簿中登記的土地權利,第902條規定,只要不是涉及到可以回溯的履行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如第989條、第990條),那麼,不動產權不適用時效規定(第902條第1項前段)。因為不動產登記中不能反映出其存在和內容(判決bghz 60,235;bghnjw 1987,187,188)。

在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筆者的初步看法如下。

首先,在法律不承認取得時效制度的背景下,物的返還請求權不宜適用訴訟時效。因為當物被他人無權占有,物權人未請求返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便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無權占有人可以對抗物權人的返還請求權,可以繼續占有本屬於物權人的物,形成物權人空有物權之名而無物權之實,占有人擁有物權之實卻無物權之名的不正常局面,社會秩序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不應為良法所允許。

其次,在法律同時承認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的背景下,雖然可以規定物的返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但在取得時效期間長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下,仍存在一段物權人空有物權之名而無物權之實,占有人擁有物權之實卻無物權之名的不正常局面,社會秩序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是因為,法律一般對於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或者稱作消滅時效)分別規定了長短不等的時效期間,一般情況下是取得時效的期間長,而消滅時效的期間短。當消滅時效期間屆滿,無權占有人可以抗辯物權人的返還請求權時,無權占有人因取得時效期間尚未屆滿而未獲得對於占有物的物權。

這意味著這種方案存在瑕疵。還有,有學者為避免兩種時效在銜接上的一段空當,將兩種時效的期間設計得一樣長短。筆者認為,這仍然消除不了上述空當,因為兩種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取得時效期間自占有開始起算,而訴訟時效期間,在我國現行法上,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應予指出,在德國民法上,存在著消滅時效期間長於取得時效期間的情況,對於動產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和其他物權,《德國債法現代化法》規定了30年的消滅時效期間,而不是通常的3年。對於動產,善意的占有人可以通過取得時效(《德國民法典》第937條)取第3頁共3頁得,而不必適用30年的消滅時效。通過取得時效,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以及其他物上請求權。

這樣,就不會發生上述空當的問題。假若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就某些權利型別也採納了這種模式,其結果相同。

再次,如果一定把物的返還請求權作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那麼,也應重視《德國民法典》及《德國債法現代化法》的思路,借鑑日本民法及判例的觀點,即區分登記的物權和不登記的物權,對基於後者產生的物的返還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

最後,物的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還需要從實體法與程式法的結合上加以回答。如果物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僅僅是基於自己享有的物權以及相對人對物的無權占有,那麼結論就是上述的觀點。如果物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於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那麼,因判決或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既判力,即使敗訴方不履行返還占有物的義務,也是勝訴方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裁判機關便不會再受理該當事人的同樣的訴求,否則,便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於此場合,沒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餘地。

7樓:正義獨行

物權不適用時效制度,時效是針對債權的。

8樓:風花雪月神飛揚

一般來說: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物權是一種對世權,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權利。

如你列舉的:「有權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這是物權本身所具有的權能。

但是,物上請求權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則屬於已經轉化了的物權,因具有債權的屬性,所以,適用訴訟時效。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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