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 交警最長扣車是多少天

時間 2021-12-19 13:22:56

1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樓:驕驕驕驕傲的他

暫扣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8天(委託鑑定時間3天+一般完成鑑定時限20天+發還車輛時限5天)。不存在重新鑑定的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68天(委託鑑定時間3天+最長完成鑑定時限60天+發還車輛時限5天)。

注意:以上所講天數均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1、關於扣留車輛的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2、關於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第3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43條:「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3樓:王木木

不用害怕。交警應當在勘查完交通現場後10內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你在責任認定書作出後就可以要求提車,除非對方向法院起訴並要求保全你的車,否則,交警自此就無權扣留你的車了。

交通事故中有人受傷,交警扣車時間最長多少天?怎麼做能把車提出來?

4樓:涵er愛

1、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管理規定如下:檢驗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交警必須通知當事人領車。

2、交警暫扣車輛、扣押證件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交警扣車扣證是有原因的,也有程式要求的,交警在扣車扣證過程中應當告知扣的理由,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至於扣車的原因有很多,如:

因事故需要勘查、檢驗、鑑定,機動車存在無牌無證、證件存在偽造變造、駕駛人員違規違章、車輛存在改裝拼裝等等,都可以成為扣車扣證的原因。且不同的原因交警最終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當然扣車也是有法定期限的,尤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車輛能否提回、何時提回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正常情況下交警扣車最長期限是73天(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鑑定+勘查、鑑定、檢驗不得超過65天+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5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管理規定如下:

1、除無證、無牌等違法情形,或者為檢驗鑑定需要外,交警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2、因檢驗鑑定扣留機動車時限如下:現場調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委託;檢驗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結束鑑定,超過20個工作日需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接到結果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需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檢申請,經縣級公安交警部門批准後另行委託檢驗機構複檢,複檢以一次為限;

3、檢驗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交警必須通知當事人領車。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如果是需要進行檢驗、鑑定扣車,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第3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是多久?

7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8樓:just享受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最長不超過65天。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如下:

1、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2、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3、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交通事故扣押車輛的規定如下: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9樓:葉鵬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不過一般情況扣車不會超過十日。交警應當在勘查完交通現場後10內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責任認定書作出後就可以要求提車,除非對方向法院起訴並要求保全車,否則,交警自此就無權扣留車了。

交警扣車的原因有2個,一是事故車或違章車輛、故障車佔道,影響道路順暢通行,拖車為了疏導交通;二是事故後為了進一步檢查車輛是否存在剎車系統,甚至行路系統是否存在故障,以便對事故進行準確定性。

如果扣車超過期限,車主或管理人首先應儲存好扣車憑證,超過法定扣車期限後,可以書面函告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投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扣車輛有損壞的,可要求國家賠償。

10樓:廣東萬格律師所

扣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扣車時間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況,檢驗、鑑定結論確定時間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8日左右。

佛山萬格律師所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有權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向事故車輛所有人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但交警無權扣留身份證、戶口本及車上貨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28天是法律允許的,如果長期無理由扣留的話,就屬於違法行為,車輛所有人可以憑藉其開具的《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向上級部門投訴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解決,最有效的方法是去交警隊的「行政科」投訴。

如果對方對車輛進行了財產保全,則車輛要一直扣留到官司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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